宁陕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关于印发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zfbmnsxsfj/2022-0067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2-11-29 17:16 | 成文日期: | 2022-11-28 00:00 |
发布文号: | 宁规[2022]010-烟草局001 宁烟法〔2022〕1号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县局(分公司)各部门:
11月24日,县局(分公司)召开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广泛征求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体局、县行政审批局、持证零售户代表、申请办证户代表及消费者代表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意见建议,经县局(分公司)根据听证会反馈情况研究决定,现将《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11月28日
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宁陕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原则,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陕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宁陕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结合烟草制品零售点与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相关市场因素变化趋势的研究,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制定的。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市场单元没有办证指标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八条 零售点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每年调整一次,宁陕县烟草专卖局可对局部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条件
第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条件
应当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场所条件
1.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
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可以根据经营业态分类确定场所适合经营的最低面积标准。
4.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和安全经营环境、场所要求。
(三)合理化布局条件
符合本规定中零售点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十条 市场单元划分。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分为城区、集镇、农村、特殊区域4个一级市场单元。
(一)城区市场按照交通道路形成的区域分为8个二级市场单元,按照参照物之间路段分为29个三级市场单元。
(二)集镇市场按照建制行政村划分为19个二级(三级)市场单元
(三)农村市场按照城镇规划划分为6个二级市场单元,按照建制行政村划分为60个三级市场单元。
(四)特殊区域为高速公路沿线等1个二级市场单元,按单向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划分为6个三级市场单元。
第十一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方式为:
(一) 城区市场:采取局部数量兼距离布局模式,局部数量详见规划附表,城区道路、街坊路(小区路)按照不低于20米直线距离设置一户。
(二) 集镇市场:采取局部数量兼距离布局模式,局部数量详见规划附表,相邻零售点间距按照不低于50米直线距离设置一户。
(三) 农村市场:采取局部数量兼距离布局模式,局部数量详见规划附表,相邻零售点间距按照不低于100米直线距离设置一户。
(四)特殊区域:按照“一区一策”的模式,单独规划零售点数量,规划数量详见规划附表。
第十二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的确定方法。
(一)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
零售点规划数量 = 基础规划数量 + 修正规划数量
(二)基础规划数量计算方法为:
基础规划数量 =二级/三级市场单元上年卷烟销售总量 ÷ 一级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
一级市场单元零售点平均卷烟销售量= 一级市场单元卷烟销售总量÷ 一级市场单元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三)修正规划数量确定方法为:
1.住宅区未单独划分为市场单元的,按200户(套)或600人内规划1个指标,每增加150户或400人增加1个指标。
2.市场单元属于以旅游业为主导经济区域,可适当增加若干指标。
3.建制行政村移民安置点未单独划分为市场单元的,按安置点200户(套)内规划1个指标,每增加200户增加1个指标。
4.市场单元内常住人口较少,按基础指标布局规划确实超出当地市场消费的,可以适当调减指标。
5.市场单元属于以外出务工为主的区域,可适当减少若干指标
6.市场单元内上年度真烟异常流出一定规模,可以适当减少指标;
7.市场单元内有未单独划分为市场单元的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应当调减指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零售点可在现有条件下降低50%间距标准或所在单元格增加1个指标(增加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元格规划户数的10%):
(一)丧失一定职业劳动能力的肢体残疾人,应属本地户籍且持有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二)无收入来源的退役军人,应属本地户籍且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国家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本地户籍烈士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与数量限制,但仅限直系亲属中1人。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按照“一人一证”原则,仅限本人经营且只能放宽准入一次。
第十六条 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予许可范围内的不属于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放宽准入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因违法违规被收回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用他人名义申请办证,本人实际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
9.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10.根据《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建材、机电配件、通信器材、五金家电、电器、建筑装潢、车辆销售及维修、美容美发、服装缝纫、化妆品、渔具店、计生用品、文化用品、仪器仪表、药品及医药器械、金银珠宝、干洗、废品回收、礼品回收、房产中介、粮油、调料、儿童用品、餐饮、网吧、花卉礼品、洗浴场所、KTV、酒吧、宾馆住宿、蔬菜水果、彩票站、茶楼棋牌室、水产生鲜、肉禽、孕婴用品、咨询中心、物流寄递、丧葬祭祀用品、流动摊点、电影院、音像制品,照相馆、宠物店、劳保防护、兽药饲料、饰品箱包、农用机械、体育用品及健身房、游泳馆、金融保险机构、旅行社、保健品等业态;
4.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6.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7.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申请人提出新办申请被受理后,通过现场核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4.经营场所所在最小市场单元内没有零售点规划数量指标的。(见附件)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分别向外延伸距离小于50米的经营场所;
2.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内;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5.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商店”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七条中所称“距离”是指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点之间的距离。
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1目中所称“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出入口大门中心点之间的距离。
以上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于2022年11月25日印发,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止。
原《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宁烟专[2020]13号)和宁陕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宁烟专[202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2023年宁陕县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办证指标公示表.xlsx
文件解读:https://www.ningshan.gov.cn/Content-2501676.html
宁陕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补充说明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