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宁陕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请通过电话、信件、邮箱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时间从2022年12月15至2022年12月31日止。我中心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以便制定出符合我县实际的《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联 系 人:黄雅丽
联系电话:1529153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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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
宁陕县招商服务中心
宁陕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招商重点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陕办发〔2021〕16号)等相关规定,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主要引进文旅康养、城镇建设、包装饮用水、农林产品加工、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对我县主导产业有良好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二章 线索收集
第二条 各镇、各部门负责结合本区域产业特点及行业规划,广泛挖掘招商引资项目线索并及时跟进,对重要招商信息、重大项目线索和优质客商意向投资信息等,及时向县招商服务中心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条 县招商服务中心及各驻外招商机构根据全县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梳理重点目标企业,广泛挖掘项目线索,积极开展项目跟进。
第三章 项目推介
第四条 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对我县招商引资项目库进行科学管理,按照大容量、高质量、动态化、网络化的要求,在次年1月前完成招商项目册编制后对入库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统一发布,并通过推介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
第五条 县招商服务中心根据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制定我县招商引资工作计划,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对接洽谈
第六条 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牵头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各镇负责本区域内招商引资项目的对接洽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或积极参与本行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对接洽谈。
第五章 审核把关
第七条 我县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县注册成立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等形式投入,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生产性、经营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八条 对所有引进我县的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开展项目初审,要着重在项目环保安全、企业实力、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用地规划、税收就业等方面严把准入关口。
第九条 拟签约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起草项目签约协议,经县招商服务中心及县司法局初审后,提请县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后方可签约,各镇各部门不得自行签订招商引资协议。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招商谁负责”的原则,对已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要明确牵头部门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全面负责项目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具体内容以县政府会议纪要为准。
第六章 统计报送
第十一条 各镇各部门对牵头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各类投资促进活动上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签约协议、备案手续、公司注册等相关资料统一报县招商服务中心备案存档,否则项目不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各镇各部门要明确专人,及时准确统计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逐月上报项目引进资金情况,确保应统尽统,提升项目统计工作质量。
第七章 跟踪服务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签约项目落到实处。签约项目要严格执行一名领导牵头、一个部门包抓、一个专班服务、一个方案推进、一套机制保障的“五个一”工作责任,层层夯实抓项目责任,确保意向、协议项目早日转化为合同项目,合同项目早落地投产。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在推进落实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困难,可由项目落地镇或主管部门报县招商服务中心收集,统一提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主管单位应针对项目情况建立风险防控应急处理机制及考核评估办法,有效防控招商引资项目风险。签约项目因故被取消的,应由项目主管单位书面说明情况,报县招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各镇各部门要建立重点招商项目、在谈项目、签约项目、执行项目库,适时掌握项目动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签约项目进展情况由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发改局和县招商服务中心采取现场查看、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督查。招商引资被考核单位每季度要将签约项目进展情况报县招商服务中心,报送情况纳入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未按规定程序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约谈通报,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单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止。本办法下发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