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12-05 14:52

一、出台背景

2018年发布的《宁陕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宁规[2019]001-县人社局001)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了在突发欠薪事件中让农民工得到基本的生活救济保障,防止欠薪矛盾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一)应急周转金的定义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由县人民政府设立,解决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无力支付雇用的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匿,工资保证金或工资预储金不足以支付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用于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的政府性资金。

(二)应急周转金的筹集额度和主体

1、周转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按照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储备周转金,及时拨款,因垫付、核销等造成资金不足的,及时安排资金补足。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2、县住建、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欠薪应急保障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周转金的申请、垫付和追偿,同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周转金的垫付和追偿情况。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周转金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审计。

3、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进行查处。需动用周转金垫付时,由用人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周转金使用协议书,协议应明确使用金额、使用期限、计息方式、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以及需要提供第三方担保等事项。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隐匿或逃匿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协议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用周转金。

(三)应急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

2、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3、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生活费的情形。

(四)明确单次垫付数额和时长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被欠薪农民工,原则上按照每人不超过我县本年度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数额垫付生活费,周转金垫付数额最高不超过被欠工资金额的20%,垫付月数最长不超过3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可适度提高周转金垫付额度,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应急周转金启动程序

1、使用周转金应按要求填报《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审批表》(见附件1)、《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见附件3)。

2、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监督发放,并向县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农民工本人持身份证实名领取,并签收,签收单据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农民工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款项。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农民工须在领取周转金的同时书面承诺同意在追回工资中予以抵扣已领取的周转金垫付部分。

(六)应急周转金偿还及追偿程序

1、欠薪用人单位是偿还垫付资金的责任人。欠薪用人单位偿还垫付资金时,应将偿还资金直接汇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户,人社部门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并报告县财政部门。

(一)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垫付的生活费,由该用人单位在90日内偿还;

(二)用人单位未能按期偿还垫付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由负责借款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执法程序收回垫付资金。

(三)因垫付生活费的用人单位破产,该用人单位应在破产清理中按优先顺序清偿垫付资金。

2、应急周转金允许核销情形及核销程序

周转金垫付后,因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具备偿还能力、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将未收回的周转金,报县政府批准后核销,并将核销资料抄送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一旦用人单位有清偿能力,应及时归还政府垫付资金。

(七)应急周转金管理

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垫付资金,在日常会计核算时作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无法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作支出处理。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监督。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915-6821191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5日


原文件链接:https://www.ningshan.gov.cn/Content-26499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