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宁陕县“旅游民宿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5 17:56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支持以民宿、农家乐为主的乡村旅游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旅游产业,加快将我县建设成为一流生态旅游目的地,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委《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宁陕县加快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发〔202311号)、《宁陕县加快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发〔202312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整合县人社局“创业担保贷款”和县域4家银行民宿贷、农家乐贷等金融产品,推出宁陕县“旅游民宿贷”品牌,对发展乡村民宿、农家乐、田园观光、农事体验、观光养殖、休闲度假、科普教育、健康养生、红色旅游、特色餐饮、民俗体验等业态的各类乡村旅游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乡村旅游发展规律,各银行根据银行管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授信,借款人可根据自身实际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协议,经办银行综合研判借款人具体情况后自主确定最优贷款利率。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仍有资金需求的,经办银行可依据本方案政策展期或继续发放贷款。县财政对从事民宿和农家乐开发提升经营的个人、企业提供商业贷款贴息支持。

二、金融支持政策

(一)定制特惠金融产品。由县内各银行针对我县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定制金融产品,纳入“旅游民宿贷”范畴,分别是宁陕县农商银行“民宿贷”“乡村旅游贷”,长安银行宁陕县支行“民宿创业贷”,中国农业银行宁陕县支行“精品民宿贷”“农家乐成长贷”“和美乡村贷”,中国邮储银行宁陕县支行“民宿贷”。鼓励县内各银行对本次整合的贷款产品提供优惠利率,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

(二)提供便捷金融支持。由县文旅广电局负责,各镇配合对全县有意愿发展民宿、农家乐的对象进行摸底,精准建立台账并推送给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旅游民宿贷”办事窗口,贷款申请人通过该窗口申请宁陕县“旅游民宿贷”,对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由县人社局优先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创业担保贷有关政策。对超过创业担保贷款额度部分或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由发展民宿或农家乐的个人或企业自行选择银行申请其他“旅游民宿贷”,并享受引入市场资信融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服务,经认定属于发展民宿、农家乐的,享受政府贴息政策,非发展民宿、农家乐的不予以贴息。有关银行根据借款人申请,依照银行业管理规定自主审查决策是否给予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三)落实有力贴息政策。在政策执行期内,在宁陕县境内发展民宿或农家乐的个人或企业,使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其贴息政策按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县财政局每年从旅游专项资金预算200万元专项资金,对超出创业担保贷部分或非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民宿贷”或“农家乐贷”按照固定利率2%给予借款人贴息,借款利率低于2%的按照借款人从银行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借款人贴息,贴息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算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贴息的贷款总额单户不超过200万元,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不予贴息。每个民宿农家乐产业只能申请一次“旅游民宿贷”政府贴息。

(四)引入担保机构。借款人在银行可以申请信用贷款,超过信用额度需要抵押担保的,由借款人根据银行要求提供抵押质押物进行担保,自身没有抵押、质押物或抵押、质押物不足的,可申请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陕分公司担保,也可由承贷银行推荐至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符合条件的脱贫户、“三类户”自主开办民宿、农家乐申请的“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在本方案贴息范围内,按照原渠道、原办法贴息。资金需求超过“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额度之外的,可以申请“旅游民宿贷”。

三、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县人社局落实专人负责“旅游民宿贷”业务办理。借款人在窗口填写宁陕县“旅游民宿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县人社局初审后符合创业担保贷条件的由县人社局会同相关银行优先落实创业担保贷;审核后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条件的,由县人社局告知借款人到相关银行落实“旅游民宿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借款人须是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以内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请贷款。

2.结(离)婚证(未婚可不提供)。

3.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个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5.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

6.反担保人身份证原件或抵、质押物复印件。

7.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贷前调查。创业担保贷款贷前调查按照创业担保贷款规则执行,创业担保贷款以外的“旅游民宿贷”由县人社局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推荐给经办银行开展贷前调查,经调查认定贷款属于发展农家乐、民宿产业的,享受“旅游民宿贷”贴息。贷前调查主要内容:

1.约见借款人见面谈话。

2.核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其他情况。

3.调查借款人信用情况、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

4.了解贷款的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5.了解贷款担保抵押情况,对自身担保抵押条件不足的推荐担保公司。

(三)贷款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按照创业担保贷规则执行。创业担保贷以外的“旅游民宿贷”,由经办银行负责办理,个人贷款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企业贷款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将贷款发放情况推送给县文旅广电局,县文旅广电局明确专人建档管理。

(四)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牵头,县人社局、县文旅广电局配合,共同做实贷后管理,定期回访,调查了解贷款使用以及生产经营等方面真实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帮扶指导。

四、还贷及贴息

(一)贷款回收。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在发放贷款时确定还款方式。银行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借款人和抵押担保人进行催收,提示借款人筹集资金做好还款准备,提醒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对贷款到期前1个月内仍未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和抵押担保人,由经办银行提请有关部门采取经济、行政或法律手段催收。

(二)贴息流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照创业担保贷规则执行,创业担保贷以外的“民宿贷”或“农家乐贷”贴息按照以下流程组织。

1.申请。借款人每季度末向县文旅广电局报送贷款贴息申请。提供贴息申请、利息支付票据等资料。

2.初审。县文旅广电局汇总审核贴息资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发放贷款的对象以及贷款笔数、金额、用途等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报送县财政局。

3.审核。县财政局收到贴息资金申请资料后,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反馈县文旅广电局,并向县文旅广电局拨付相关资金。

4.兑付。由县文旅广电局向经办银行反馈相关信息并将贴息资金兑付给贷款人。

(三)贴息方式。借款人每季度先行承担全额利息,县文旅广电局次季度初为借款人兑付应由政府补贴的利息,该款项由经办银行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五、附则

(一)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经办单位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停止贴息并收回贴息资金。

(二)贷款用途限于流动资金和经营场所新建、改造升级,不能用于置换贷款、借新还旧。

(三)本办法“不超过”含本数,所指贷款均为新增贷款,余额贷款不在本实施办法贴息范围内。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至20276月 日止


附件:1.宁办发〔2024〕4号附件1-2.xlsx

         2.宁办发〔2024〕4号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