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宁陕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21 09:03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经营行为,现将《宁陕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意见必须实名反馈,具体途径为:(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29488826@qq.com;(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城关镇三星路2号,邮编711600);(三)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回复意见可通过公文平台发送至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2025年4月10日

 


 

宁陕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依法管理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三资”管理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股东)大会和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四条 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统一印制并核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股东)大会和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第六条 成员(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股东)组成。凡涉及成员(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理事会是成员(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股东)大会负责,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理事,理事长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监事会是成员(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对成员(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

 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连选连任,可与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推行村党支部书记实行“一肩”挑,通过选举任村股份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由理事会选聘,财务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人员。

 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审查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事项,选举、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等。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股东)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30日内召开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逾期不召开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等手续。《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十二条《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农业农村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材料,按照原申请登记程序,报经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报送县农业农村部门核定变更登记,并发放新的登记证书。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类固定资产,开展资产收益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经营的房屋(含商铺)、社区工厂、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联营支持经营主体从事生产、加工、烘干、仓储等社会化服务,购买茶叶生产线、中药材加工厂房、粮油生产机械、蔬菜生产加工设备形成的资产;入股市场经营主体但不参与经营、管理,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固定收益分红形成的资产(含返还入股本金)。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水电路讯、农田水利等方面所形成的资产。如投入形成的农家书屋、村级文化服务站、健身广场、道路、水利设施,以及办公室设备设施(含捐赠集体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的方式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重大经济项目的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土地和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置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及收益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项目。

(一)通过提供厂房、公共用房、入股合作、提供服务等方式引进市场主体,发展新社区工厂、农产品加工、种养殖基地。   

(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土地承包权折股入社或委托流转,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充分利用集体所有的矿山、林地、茶园等资源,采取集中经营或规范发包、流转、入股其他经营主体。

(三)整合集体积累各类财政资金、社会帮扶等资金,通过入股、参股市场主体、依托集中居住区、工业园区、商贸集中区投资兴建、购买商铺店面、仓储设备、厂房楼宇等形成固定资产。

(四)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兴办企业,依托国家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平台,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乡村旅游(民宿)、健康养老等项目。

(五)创办各类经营性服务实体,提供物资供应、生产管理、农机作业、市场营销、物流配送、家政服务、居间服务等配套服务,组建劳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劳务中介公司。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风险评估:

(一)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二)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三)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

(四)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风险评估的。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共宁陕县委常委会议纪要第5号议题七确定事项”、《宁陕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宁陕县财政局 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关于印发《宁陕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发展民宿项目收益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陕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暂行)》和《中共宁陕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宁陕县村集体经济融资借款、租赁协议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农工办发〔2025〕1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必须使用制式的协议模板并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分配收益应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对集体和全体成员分配。村集体自有资源、资产、资金所产生的收益归村集体和所有成员,主要用于全体成员分红及脱贫户巩固提升、村集体经济发展、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维护及用于奖励为壮大集体经济作出贡献的村组干部。

第二十一条  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应及时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确保所有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六章  财务及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村财镇管”。实施独立核算和监督管理,财务收支情况经理事会审查监督后,按季逐笔明细向成员公开。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成员(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接受上级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审计,将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收入,并及时解缴股份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具体收入包括:政府补助收入;脱贫攻坚期间政府拨付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含“三变”改革试点经费、苏陕协作资金);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股份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经营主体(含各类企业)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土地等取得的利润、分红收入、租金收入、土地流转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建设征地补偿(村集体资产部分);各级组织捐赠收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款;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除财政拨款人员补助、办公经费之外)其他各类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1000元及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理事长会审会签;经费支出1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的,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决议,决议结果公开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理事长会审会签;经费支出10000元以上、100000元及以下的,召开成员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决议,决议结果公开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理事长、两名股东代表会审会签;经费支出100000元以上的,召开成员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决议,决议结果公开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理事长、两名股东代表会审会签后,报镇政府和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支出按《宁陕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农直联”资金结算实施细则(试行)》(宁农水发〔2023〕166号)执行。所有资金申请,必须严格按照“银农直连”资金支付程序要求,将相关发票、支出附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会议照片和参会人员签到册等全部报账资料扫描上传支付审批系统,经镇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股份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才能按程序办理资金支出。“银农直连”支出的资金,当月每一笔都要进行结转,并将凭证、票据及其他资料报委托代理记账机构,方便记账存档。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宁陕县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