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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赖某、谢某、伍某、宋某各非法持有一支猎枪拒不上交。2005年11月18日,四被告人伙同王某等人分别持枪到山上打猎,当日中午11时许,赖某见前方有一只麻羊,遂即开枪射击,误将蹲点的王某击中,致其当场死亡。后四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谢某、伍某、宋某明知国家禁止非法持有枪支,仍拒不上交并使用,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赖某非法持有枪支,在同他人一起打猎的过程中,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四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