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要闻

非法持枪法不许 打猎伤人触刑律

作者:柯秋海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08-18 00:00 【打印本页】
    近日,宁陕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赖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五年),被告人谢某、伍某、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赖某、谢某、伍某、宋某各非法持有一支猎枪拒不上交。2005年11月18日,四被告人伙同王某等人分别持枪到山上打猎,当日中午11时许,赖某见前方有一只麻羊,遂即开枪射击,误将蹲点的王某击中,致其当场死亡。后四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谢某、伍某、宋某明知国家禁止非法持有枪支,仍拒不上交并使用,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赖某非法持有枪支,在同他人一起打猎的过程中,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四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