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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2日晚8时许,原告刘某骑摩托车返回途中,将被告余某侄儿余某某撞倒,刘某将余某某送往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3000余元。此后,余某某继续治疗支出了部分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被告余某将原告刘某的摩托车扣下。原告刘某遂起诉法院要求被告余某返还摩托车。
宁陕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原、被告都是同村人,在给被告余某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指出被告余某扣原告刘某摩托车的行为是非法的,应当返还;原告刘某虽然在事发后支付医疗费3000余元,但余某某的伤还未痊愈,对其继续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在法官的努力下,圆满解决了这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