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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原告邓某从四川组织工人到被告华东分公司(简称)工地务工至4月底,主要从事石砭子和砂毛石隧道的二次衬砌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通过合同约定:邓某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华东分公司技术交底施工,如违规施工,给华东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其费用华东分公司从邓某工程款中扣取。但邓某施工队在日常工作中,未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华东分公司多次被停工整顿、返工处理、罚款处罚,累计造成经济损失59114元。为此,华东分公司便拒付余下工程款347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邓某因施工不符合要求导致华东分公司遭受经济损失,除华东分公司自身有管理责任外,邓某工队做为直接施工人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从邓某下余工程款中减掉违约责任金29557元,余下5163元由华东分公司限期支付给邓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