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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06-19 00:00 【打印本页】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在本局的正确有效实施,实现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执法目标

    通过建立局机关内部执法责任制,明确各股、队、室的执法权限和责任,使统计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行政相对人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促进依法行政。   

    二、执法主体

    (一)、本级执法主体的单位名称: 宁陕县统计局。

    (二)、执法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三)、执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六条。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地方性法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5、《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部门规章)第二十六条、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6、《统计执法检查规定》(部门规章)第三十四条、三十条。
    7、《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第十五条。
    8、《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政府规章)第十四条。

    三、本部门执法依据分类

    (一)、法律(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1.1实施 1996.5.15修改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6.10.1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9.10.1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二)行政法规(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 1987.2.15实施 2000.6.15修改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三)、地方性法规(1件):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7.12.26实施 陕西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 

    ( 四 )国家部门规章(3件) :
    1、《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 1999.7.1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 1999.10.27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国家统计局 2001.6.20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 五) 省政府规章(1件) :
    《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 2000.3.21实施 陕西省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四、执法职权执法类别(三类):

    (一)行政许可(一项)项目: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七条。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构:局相关股、队、室。

    (二)行政处罚(五项)项目:
    1、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予以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十七条。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执法机构:局股、队、室。

    2、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局相关股、队、室

    3、对不按规定时间申办(统计登记证),经催办仍不登记、审验和换证的行为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十条。 (2)《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3)《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局相关股、队、室。

    4、对拒绝、妨碍经济普查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迟报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警告、罚款。

    5、法律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执法机构:局相关股、队、室。

    6、对统计岗位上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而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构:局相关股、队、室。

    (三)其他: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    项目:1、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构:局相关股、队、室。

    2、审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向社会公布的统计资料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各股、队、室

    3、审批统计登记及其年审和换证     
    法律依据: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十条。
    (2)《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局相关股、队  

    五、执法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六、统计执法责任

    (一)、局领导执法职责
    1、局长:是统计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指导、监督、检查全局的统计执法工作,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审议工作。
    2、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负责分管股(队、室)的统计执法工作、经常了解检查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指导,监督股(队、室)领导、统计检查员及统计人员依法统计,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制定统计法制工作方面的制度,逐步健全法制工作制度。
    2、负责全县统计法律的普法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和检查普法效果;对县、乡统计部门统计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负责全县统计检查员的培训、管理及统计执法检查证的审批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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