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5-04-27 00:00 【打印本页】

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河道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和维护河堤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穿堤的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河道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打井、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弃土石料及其它废弃物。一经发现,将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开采或不按批准的范围和要求乱采滥挖砂石、淘金。一经发现,将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五、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地点、时间、开采范围和设计容量进行开采。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在禁采期采砂机械设备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否则,将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河道测量标志、观测设备、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工程物料、管护房屋等设施及抢险救生道路。一经发现,将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章建筑、阻水林木、碍洪堆积物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或不清除的,由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自行承担。

    八、本通告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