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陕县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5-10-11 00:00 【打印本页】

《宁陕县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宁陕县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05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宁陕县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行为,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处置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依法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调拨、出售、变卖、转让、抵押、租赁、报废、报损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宁陕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县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全县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必须报宁陕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须报经县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凡列入行政、事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国有资产,均属于管理范围。具体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专用通讯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等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第二章  处置程序和办法

    第六条  处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按照申报、核实、审批、评估、处置的程序处置国有资产。

    ㈠申报。申请资产处置单位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交资产处置申请的书面报告(写明申请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提出处置形式及意见),领取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宁陕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㈡核实。宁陕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申请资产处置单位的资产处置申请和主管部门意见,会同资产处置单位一起,逐一对所申报处置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㈢审批。在核实的基础上,于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资产处置单位给予答复,作出处理意见。

    ㈣评估。资产占用单位对经批准对外出售转让的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此作为确认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要报经宁陕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㈤处置。由宁陕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国土、城建(房管)、监察、资产占用单位等部门共同做好资产处置工作。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协议书,到宁陕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国有资产转移审批表》及产权变动登记手续,涉及土地和房屋的,持《国有资产转移审批表》到土地和房管部门办理土地及房屋过户手续。

    第七条  处置办法。凡涉及到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整个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切实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转让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被设置委托担保物权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

    第九条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或撤销、合并、划分)移交的国有资产,由宁陕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清理并进行处置。对于报废资产、闲置资产和超编制定额的资产,宁陕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有权收回并进行处置和调剂,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审批部门最终核准的《国有资产转移审批表》、《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并作为重新入帐的原始凭证,在固定资产帐(卡)上说明资产处置情况,并作为单位产权登记年检时产权变更的依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宁陕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予出具《国有资产转移审批表》或《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等表明产权变动的合法凭据。国土、城建(房管)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国有资产变现专户管理。变现资金要在维护国家和集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县政府核准统筹使用(正常运行的国有独资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的使用参照《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县国产局对各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要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不同情况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凡发生以下行为,由宁陕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违纪部门和责任人作出经济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⑴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⑵未按程序依法进行评估,逃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监督的;⑶拒绝县国产局对单位闲置资产或超编制定额资产调剂处理的;⑷拖欠、挪用、截留、转移国有资产变价收入的;⑸借处置国有资产徇私舞弊、牟取个人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十五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和有关手续(证、件)中,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本县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陕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