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检查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12-21 00:00 【打印本页】

    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宁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破器材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破器材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政办发〔2007〕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3月12日至3月17日,各相关部门于3月17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以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破器材经营、运输环节为重点,全面检查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情况;检查相关企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情况及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车辆的各种手续办理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着重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三、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蒋军任组长,县安监局局长鲁化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消防大队的领导担任,指导各相关部门自查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进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鲁化同志兼任。各相关部门要迅速明确人员责任,夯实工作措施,确保检查工作收到实效。
 
    四、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上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运输车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对于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高、超载、无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通行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经发现,就近押运至危险化学品卸载地,进行卸载处理,并从严处罚;对非法改装或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车辆,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危化品运输车,要依法强制报废。
 
    对民用爆破器材的经营及储存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使用单位,对经营、使用环节中的废旧及罚没的民用爆破器材进行销毁。
 
    (二)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证件持有单位、个人,依法取消其资质。
 
    (三)质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不符合要求,未按期检测检验及达不到安全使用标准的,一律责令停用。
 
    (四)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对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储存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对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人员,要责令其停止作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经贸、工商、环保、卫生、邮政等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查。
 
    五、检查方式及要求
 
    本次检查工作由各相关部门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先行自查自纠,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破器材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责令整改,并监督执行。县督办室将在检查结束后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做好迎接市上检查的准备。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