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镇,古有“贡米之乡”的美誉,曾是本县的主要产粮基地之一。过去,当地群众绝大部分收入来自于种粮。2002年6月9日一场突如其来的特大洪水泥石流灾害和2003年“8.29”水灾,致使全镇90%的耕地被毁。加之,25度以上坡耕地和不宜耕种地块的退耕,全镇人均耕地已由灾前的2.5亩减少到现在人均不足0.3亩,即使经过几年的努力,按照自然和生态规律最大限度再恢复耕地,也难以越过联合国核定的人均0.8亩的警戒线和0.5亩的危险线,超过了人们维持生存的底限。出路在哪里?笔者认为,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走林下经济之路。即在充分尊重科学、自然规律,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良土壤,改造坡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的同时,认真实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广泛发展林下种植、养殖、采集业,最终实现国家要“被子”与农民要“票子”的有机结合。
一、发展优势
(一)林地优势。全镇有耕地1442亩,人均0.35亩,靠十分有限的耕地生产粮食,增加收入,已经不现实。而全镇林地面积有143600亩,人均36亩,是人均耕地面积的102倍。随着25度以上坡耕地和不宜耕种地块的全部退耕,林地面积将进一步扩大,林地优势更加明显。因此,发展林下经济有巨大的空间优势。
(二)气候优势。全镇海拔在540米—1200米之间,属亚热带山区湿润气候,平均降雨量900mm,年平均日照1668.4小时,无霜期215天。这种条件非常适宜发展林下经济。
(三)效益优势。利用林地资源,在林下综合发展种养业、采集业,经济效益十分可观。拿1亩水稻和1亩林药园比较,1亩水稻按1200斤计算,毛收入600元,除去成本300元,纯收入300元;1亩林地发展天麻400窝,毛收入可达16000万元,成本约3200元,纯收入12800万元,是1亩水田收入的42.66倍;若在1亩板栗园下发展天麻,总收入可达18000元,除去劳务、肥料农药等成本,纯收入可达15000元,是1亩水稻收入的47.66倍。比较效益十分可观。
综上所述,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张扬林地优势,发展林下经济,是金川现实而理智的选择。
二、发展模式
按照科学、可持续的发展观,在保护好生态功能和管好生物资源的前提下,根据全镇地形地貌特点、资源状况,综合考虑,金川林下经济可采用以下模式试验:
(一)林采模式。在小川、六里、兴隆、老庄、旬河、黄金等村的林地限时、限地、限量、限品种有序采集天然药、果、菌、菜、漆、树皮、树叶、树液等林副产品,如五味子、松籽、猕猴桃、黄丝菌、栓皮等。
(二)林菌模式。在各村林地边缘和旬河、六里沟、兴隆沟、东沟、南沟、西沟等河沟两侧栽培食用菌或人工培植黄丝菌(已将黄丝菌分别送往西北菌种厂和渭南生物公司进行菌种分离实验)。
(三)林果模式。按照“思想发动、行政驱动、技术推动、示范带动、市场牵动”的总体要求继续抓好现有板栗园的丰产管理。同时,在六里村六里、七一、八一,小川村红旗、沙坝,黄金村团结、竹山沟口、阮家湾等地的林地人工栽植或改造核桃、五味子、葡萄、猕猴桃等。
(四)林养模式。在六里村七一、八一,小川村红旗、松树、沙坝,黄金村团结、谭家坪,兴隆村花屋、四泉、楼房等地林下种草和养殖土鸡、牛、羊、鱼、鸭、林蛙、蜜蜂。
(五)林药模式。在不破坏地表植被的前提下,利用六个村退耕还林地块,发展一次种植可多年受益和种植多年后才能收获或不必连年翻耕、地表绿色植被保持时间长的中药材,在非退耕还林地块,尽量不破坏植被的情况下,建立间隔带,种植党参、天麻、猪苓等。
三、发展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生态优先原则。发展林下经济的目的是利用林上、林下资源,通过保护、开发、再保护、再开发的良性循环,实现经济再发展,生态更美好。因此,发展林下经济必须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在现有自然条件状况并充分利用自然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必须把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放在优先位置,做到生态效益优先,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二)协调发展、注重效益原则。发展林下经济,目的是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在一定投入的前提下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从而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林下经济过程中,必须按市场规律运作,既要发挥各村各地优势,又要把握市场变化;既要防止不问市场盲目发展,又要防止一味跟风盲从发展,真正把林上、林下、林中的资源用活用好,实现立体开发、综合运用。
(三)全面发展、贯彻政策原则。在林下,尤其是在退耕还林的林地发展林下经济,不能搞与林业政策有冲突的经营开发活动,尤其不能破坏地表植被。同时,为充分调动广大农民林下开发的积极性,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不栽无主树,不栽无主林”,将责、权、利紧密结合。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延长到70年,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农户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坡植树种草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承、转让,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