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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执法社会效果最优化是“大学习、大讨论”的最终体现

作者:余顺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8-11-13 00:00 【打印本页】

    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基本活动是依法行驶检察权,在检察工作中,执法工作是灵魂,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工作,也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最直接的体现,因此,在当前“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结合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十个重大问题是基础,领会精神实质是关键,更新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实现执法社会效果的最优化是根本。

    一、实现执法社会效果最优化,要切实将执法能力建设放在执法工作首位。正如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进一步牢固树立、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方面坚持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方向”。作为检察机关必须将执法能力、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建设置于重中之重的位置,按照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检察机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将执法能力、执法思想、执法作风建设纳入“大学习、大讨论”的学习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干警自觉学法、正确用法、规范执法、切实提高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相结合的全局理念,树立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实现执法社会效果最优化,要切实将以人为本理念贯穿执法工作始终。曹建明检察长强调指出“深刻认识和把握维护人民权益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中改进检察工作,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工作中体现以人为本,就是真正把人民群众作为衣食父母,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想问题,带着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在各项执法工作和执法环节中细心考虑群众利益,用心体察群众的情绪。要坚决摒弃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要处罚,执法就是捕人抓人,抓的人越多越好,罚的款越多越好以及判刑处罚的越多越好的错误,要满含真情、和谐可亲的对待每一位群众。在依法严厉打击罪犯的同时,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采取批评教育为主的手段,不能动辄罚款、拘留、逮捕;对可罚可不罚的,可捕可不捕的,尽可能不要罚不要捕;该捕的视其情节、危害程度、着情分析考虑,力争做到不捕。要真正落实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如果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不注重文明执法、人性化教育和管理,以管人者自居,即使破了案,一时保了一方平安,群众也不会满意,不会认可,检民关系也不可能和谐,相反,在增加执法成本的同时,还会使检民关系、干群关系更加紧张、警民矛盾、干群矛盾日趋激化,将形成恶性循环。如果不该抓的人抓了,不该捕的人捕了,不该诉的人诉了,他就会仇视执法机关,更有可能报复社会,甚至我们司法机关。那样,就等于检察干警的汗白流了,幸苦白费了,工作白干了。

    三、实现执法社会效果最优化,要切实将科技强检科学用警理念运用于执法工作之中。曹建明检察长在讲话中深刻强调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检察工作放到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着力转变检察工作中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推动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随着执法环境的变化,检察干警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工作强度也越来越大。在此情况下,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积极探索队伍管理新模式,善于运用现代化管理理念,讲究用警的策略艺术,坚持科学强检、科学合理用警,有效减缓干警的思想、工作压力,促进检察干警身心健康,最大限度的激发检察干警的活力,最大限度的调动检察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要真正给部门提供一些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舞台,给部门提供更多时间来面向群众、面向社会,使他们能够针对管辖区域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因地制宜的打击犯罪、预防各个领域的职务犯罪,服务群众。要从制度和机制上,切实解决检察干警大量参与非检务活动的问题,特别要避免因参与非检务活动引发群体事件,把检察机关推向人民内部矛盾的焦点之上的情况发生。

    四、实现执法社会效果最优化,要切实将防控各个领域的职务犯罪置于执法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曹建明检察长在讲话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让把功夫下在监督上,加大对政法各单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积极预防和从严查处力度,真正担负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责任。”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长久治安来说,加强防范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更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更具有长远的意义。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追求减少发案本身就是服务群众的一种体现。一个时期以来,一些检察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打击职能,对防控和预防职能重视程度不够,甚至简单的认为抓了“惩处、打击”这一手,保护人民,服务群众的目的就自然达到了,结果,案是办了,也破了案,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确无法挽回,打击的效果也就不够理想。因为群众不仅关心破案与否和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与否,更关心自己遭受的损失挽回了没有和以后如何免受侵害。因此,检察机关在强化查处,打击职能的同时,更应注重充分发挥防范和预防犯罪的职能作用,切实树立“宁吃防范苦,少受破案累”的思想,按照“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在“在强化防范和预防”上下功夫。

    五、实现执法社会效果最优化、要真正使人民群众在执法中得到更多的实惠。检察工作要实现让党委政府放心,使人民群众满意,就要切实把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与服务和保障民生有机的结合起来,围绕回应群众新期待、满足群众新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大讨论”、“大走访”、“大改进”等系列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大学习大讨论”,使广大检察干警进一步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通过“大走访”,采取“巡巷头、转地头、串村头、坐院头”的工作方式,走村串户,融入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让群众在自然、和谐的氛围中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大改进”,出台一系列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亲民,受民良好形象。特别是在深入推进“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今天,更要成千上万的检察机关的好检察官,用真心、诚心、爱心、耐心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让人民群众从检察干警的日常执法中得到更多、更直接的实惠。

    六、实现执法效果最优化、要切实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执法工作的最终体现。要促进社会和谐,就要准确的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规律特点,在主动发现矛盾,积极化解矛盾上下功夫,努力把工作做到前头,把功夫用在平时,最大限度的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检察长接访和责任追究等信访机制,畅通信受访渠道,依法、及时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检察执法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停访息诉的目标。另外,在执法工作中,我们必须做到即要注重办“大”案、又要注重管“小”案,即使有些够不上立案标准,也要切实予以关注,并从实际出发,整合检务资源,调整警力部署,切实加强打击治理,真正体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