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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维护好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朱斌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8-11-19 00:00 【打印本页】

 

   “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也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迅猛发展,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如何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稳定。
  
    一、被征地后的失地农民的主要现状

          (一)失地农民就业难。首先,由于部分农民一直以来都是以种地为生,没有多少文化和技能,再就业比较困难;其次边远乡镇信息闭塞,缺乏就业信息造成就业困难。
  
    (二)养老、医疗困难。目前农民主要靠子女养老,由于多数失地农民在就业、收入等方面的不稳定性,许多失地老人的子女在失地后收入生活水平降低,大多数老年家庭是以补偿款来维持生计,可是几年后征地款就花光了,生活怎么办?年纪较大的农民普遍对自己的养老、医疗问题担忧。
  
    (三)教育支出大,失地农民不堪重负。由于现在上学费用高,一年学杂费少则几千,多则上万,一些农民家庭本已难以承受,失地后由由于一些劳动力无所用处,导致一些家庭收入降低陷入困境。一方面没有土地作保障,必须使子女拥有除农业以外的一技之长,使其有工作可做,能够谋生,另一方面,现时的土地被征获得的补偿不高,以及失业等所造成的收入下降,无力支撑好教育。
  
    (四)失地农民心态变化。一方面,农民失地后彻底割断了与土地的联系,也意味着土地对其社会保障功能彻底丧失,虽有不少人通过各种途径再就业,但很多人认为没有种地牢靠、保险,对前景感到彷徨、焦虑。另一方面,失地农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征地过程中农民的权益缺乏保障。
  
   
二、造成失地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
   
    (一)补偿标准偏低。我国现行的征地标准主要依据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加以确定,对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种植结构和农业耕作水平的差异缺乏体现。以安康市为例,目前一亩水稻平均年产量1300斤,市场价每斤1.20元,按《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10倍为15600元,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6倍为9360元,农民可从被征地的土地中得到补偿费用为24960元。如果农民的土地不被征用,按土地承包30年计算,农民就能从30年的土地中获得46800元。46800元-15600元-9360元=21840元。从以上的数据看出两项相差2万多元,加上现在国家实行粮食直补和免税政策,那差距就不是两万多了。如果耕地种植经济作物,那收入和被补偿的标准差距就更大了,所以说农民的土地补偿标准偏低。同时由于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失地农民的生活也向城镇迈进,农民的预期支出也会增加,相比较农民已有的经济基础和将来的需要,现有的补偿费难以为自己今后的生活提供保障。
  
    (二)土地征用和征用款使用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缺乏透明度。在现行体制下,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程度非常有限,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不是农户,农户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有权去谈判的只是集体,而实际上集体常常是几个乡村权力人物所操纵,能不能完成征地是乡村权力人物说了算。作为利益主体的农民无法参与征地款使用方式的决策,甚至有很多农民根本不知道集体资金的去向,村集体使用不当又给农民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三、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措施及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按市场经济规律对失地农民给予合理的土地补偿,解决失地农民的出路问题,首先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尽快修订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征用制度的规定,规范各级政府行为,约束公共权力,确保为失地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保障。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交易全过程,以保证他们对土地使用权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尽快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使农民真正受益。
  
    (二)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失地农民大多生活在城市近郊区或者市区,所以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应该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好。在今后征用土地中,除了给付补偿金外,还应对那些以土地为生的农民采取以土地换取就业的方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关注失地农民的职业培训,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应建立失地农民职业技术培训机制,提高农民自身素质,帮助他们树立全新的就业观念。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利用征地补偿费作为发展资金,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行业和服务业。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鼓励失地农民和村集体自主发展二、三产业,并在工商、税务、信贷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