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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推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

作者:张安让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9-06-18 00:00 【打印本页】


    
    据《人民法院报》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并即将付之全国法院进行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两个指导意见的背景及其意义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但是不可否认,当前的量刑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尚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量刑过程不够公开、不够透明的问题,导致极少数案件量刑不公正、不平衡,甚至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影响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部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科学发展,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把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确定为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时代的呼吁,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又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下列四个方面:一是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二是量刑规范化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就是要引起对量刑问题的高度重视,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理念,做到定罪准确、量刑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三是量刑规范化是规范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制定量刑指导意见有利于解决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和量刑情节没有量化标准的问题,规范裁量权,确保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实现量刑公正和平衡,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四是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  

    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不仅规范了量刑活动和裁量行为,同时增强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量刑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使量刑这个本来是模糊的、很难说明白的“内心活动”变得明确起来。这对于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有效接受外界的监督,加强审判质效管理,抵御量刑活动的各种干预,提高裁判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都具有重要意义。
   
    有五项原则规范量刑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使法官裁量权的行使具有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依据,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确保量刑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使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量刑规范化改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量刑改革之路。在做好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规范量刑方法和完善量刑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标准,规范量刑程序,保障量刑公正。在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时主要遵循下列五项指导原则:1.依法原则。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予以明确、细化,甚至在法律框架内有所创新。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对事关全局,决定量刑是否公正等重大原则性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指导各地法院的量刑工作。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考虑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法院的主观能动性,不搞“一刀切”。允许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审判实际制定量刑实施细则,重点解决个罪量刑起点、具体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等。3.循序渐进原则。量刑改革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一切从实际出发。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易后难和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规范和解决量刑问题。目前,我们选择了常见的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五种犯罪进行规范,因为这些案件占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同时我们考虑先对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经验相对丰富的有期徒刑进行规范,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刑罚的适用进行规范。4.公开透明原则。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增强量刑公开性和透明度,使量刑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更好地接受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不但要公开量刑的依据,而且要将量刑全过程和量刑理由公开。量刑指导意见将在逐步试点、深入论证、广泛讨论后向社会公布,在量刑程序上也尽可能地公开透明,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量刑意见,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辩论,从而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5.简便易行原则。目前,我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刑事法官每天都从事着大量的量刑活动,这就要求量刑规范化改革不仅要关注量刑公正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量刑效率的问题。改革后的量刑方法必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容易掌握,量刑过程不能太复杂,量刑标准也必须清楚明确。完善后的量刑程序必须符合实际,简便易行,操作性强,以有效地解决实际量刑中的具体问题,切实提高量刑效率。
   
    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目的就是规范裁量权。重大改革主要是 :
 
    在量刑方法方面。改革了传统量刑方法,建立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传统的量刑方法可以说是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最大的弊端就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各种量刑情节没有一个量化分析的过程,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其结果自然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有的甚至差异还很大。可以说,量刑方法不规范、不科学,是造成量刑不公、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如何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精细,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定量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各有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应当相互结合,互为补充。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种,适宜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进行量刑。正在进行量刑改革试点法院的实践证明,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量刑具有准确性、透明性、可检验性和高效性等优点。因此,在继承和发扬定性分析方法合理性的同时,应注重以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量刑。定量分析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确定基准刑是量刑过程的必经步骤,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量刑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必须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的基础,确保量刑不会偏离大方向;而把刑罚个别化原则强调的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各种量刑情节作为量刑的调节依据,实行区别对待,以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实际上就是对法定刑幅度进行合理细分。二是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刑法只对量刑情节的适用作了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量刑情节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确保量刑情节的正确适用。
   
    在量刑步骤和确定基准刑的方法方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步骤分为两步: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第二步,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五种常见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了各种罪名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量刑起点,有利于统一全国法院各种不同罪名的量刑起点。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则需要根据具体犯罪案件而定。法官根据量刑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在确定基准刑后,根据各种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依法确定宣告刑。
量刑纳入庭审程序
   
    长期以来,量刑程序在法庭审理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和体现。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参与量刑的权利,确保量刑公正。量刑程序改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量刑建议权。目的是让控辩双方更加积极地参与量刑,促进量刑公正。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二是规定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庭调查阶段,可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再相对集中地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在辩论阶段,可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增强量刑辩论的针对性。此外,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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