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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法院案件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安让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0-07-21 00:00 【打印本页】

 


    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监督的一个方面,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验收。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

    宁陕县法院将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审判监督范围之内,使案件评查覆盖率达100%。该院还相继出台了《案件质量验查制度》、《案件质量效率制度》、《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规定》等制度,并坚持案件质量评查月通报制度,为院领导及时掌握全院案件审执情况、工作进度、案件质量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信息,有效地促进了该院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整体提高,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今年以来,该院每一位法官、干警都保证了及时、公正的审执结每一起案件,杜绝了一切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发生。审判人员责任心的不断增强,提升了其业务水平能力,为该院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的大幅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下面笔者提出一些改进对策,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完善这项制度,促进案件评查工作更上一层楼,有力促进审判执行工作。

    一、案件评查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存在的依据不足。设置部门不统一,影响评查工作开展。法院对所审结且已生效的案件进行事后评查,其目的是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但现行法律框架内及法院组织内部设置上没有设置案件评查内容和机构,法律上仅规定通过上诉程序或再审程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错则无法律上的依据。另外由于认识不同,各地法院虽然都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部门,但具体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它应是平行于庭室的一级机构,下设于审委会,这样才能加强评查力度;有的认为应下设于某个部门如审监庭、研究室、监察室等作为二级机构,这样更符合基层法院实际情况。该院成立了临时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在做案件评查工作。

    2、评查激励和保证机制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评查应有作用。虽然对案件存在的差错程度进行了量化、细化,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承办人及所在的庭室,客观地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且案件评查工作本来是对事不对人,但由于评查法官与承办人均在同一法院,被评查对象不理解,认为跟自己过不去、“挑刺”,不予积极配合,仍然我行我素,想乍干就乍干,还是老一套,而年底的年度考核等采取的民主评议测评,评查法官因顾虑将来对自己评议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而有怕得罪人思想和畏难情绪,不能充分调动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评查工作发挥的应有作用。

    3、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目前,法院主要以生效案件为评查对象,即实行事后监督,虽然对重大影响或领导过问的案件提前介入监督,但也是极个别案件。还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处理案件质量问题。如果只是以生效案件为评查对象进行事后监督,那么,案件的质量高低基本已经定型,再如何如何评查,都无济于事或者作用不大,形成审判执行案件与评查案件两张皮现象,各行其是,例如该院上诉率居高不下、结案率不高、发改率较高就是例证。

    4、案件评查对法官书记员办案及装卷约束力不大。没有把案件评查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各庭及办案法官书记员进行考核奖惩,只是不停地要求他们按照省高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去做,没有如果不去按照标准做承担什么责任。所以,形成了每月通报指出各庭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而且要求整改,但是,下一月仍然继续犯错误,继续发生同样的问题,不能彻底改正错误和消除问题。例如,材料装订不牢固散落、送达回证和审判流程管理卡及卷皮内容填写不全、无立卷人、装订人签名、小纸张未用A4纸张贴背、无自查表或者审判庭执行庭不自查、证据复印件不与原件核对、诉状或者答辩状复印件无当事人签名等问题一直得不到彻底消除,已经成了顽疾。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下列对策加以解决:

    1、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明确评查主体的地位,评查工作由审管办直接向审委会负责和服务,这样才能保证审委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职能得以实现。主张建立独立的质量评查部门,从整合法院审判资源出发,由纪检监察、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合三为一成立审管办,作为负责评查工作的日常机构,可设立评查小组,由主管副院长任组长,庭长任副组长,庭室工作人员为成员,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过硬的资深法官充实,确保评查和监督具有权威性。

    2、完善评价标准系统。尽管省高院出台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但是,仍然,比较粗犷,需要根据各法院实际进一步明确、规范、细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

    3、提高评查人员待遇。对评查法官应由院党组单独考核评定,而不参与其他法官共同评比、考核,消除评查法官在年度民主评议时的影响和顾虑。同时,要落实审管办编制、机构规格、负责人任审委会委员及为实职正科级领导等待遇,从而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创造性。

    4、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审管办人员完成,为更好地做好该项工作,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学习培训措施,让他们多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到其他法院学习取经,请一些专业人员来上课指导。只有这样,才能使评查法官具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真正当好“法官中的法官”。

    5、建立奖励惩处机制。在每年的法官考核考评以及每次的法官晋职晋级中,将案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发生违法审判,或办理一件不合格案件,或受到二次以上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在法官考核中的作用,从而促进案件质量和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