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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在我县开展的现状和建议

作者:田 安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0-10-15 00:00 【打印本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国家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促进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工作,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全国大部分省市已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今年,我省也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我县确定在龙王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矫正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的目的是:解决监狱的拥挤状况,降低行刑成本和加强实际的行刑效果。增进罪犯与社区的联系,避免监禁刑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监禁综合症)促使其最终有效的回归社会。促使犯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为社区做出实际意义的服务,为社会作出一点补偿。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逐步实现我国行刑的人道主义。

    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主要指具有本县正式户口并长期居住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从今年5月份开始的,按照市上的安排部署,我局确定龙王司法所为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同时我局对全县14个乡镇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摸排,初步确定我县有社区矫正对象 41 名,其中,男39人,女2人,被宣告缓刑 37 名、被裁定假释 3 名、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1 名。龙王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有3人。我县尚未建立和确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社区矫正方式

    社区矫正应当针对个案实行个别化的计划安排,现在实行的社区矫正的五类对象一是被缓刑的:有的案件是由于经济犯罪,贪污贿赂情节较轻被判处缓刑的情形,从执行刑罚开始,犯罪人就被剥夺了从事这种工作的环境和条件,以后再从事原工作的机会由于其前科也大大减少,他本人很多主观恶性不大,在对其教育管理的时候可以采取较为宽松的管理方式。二是监外执行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的规定,实行监外执行的条件主要是:“一,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二,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犯;三,生活不能自理,不至于危害社会。”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避免传染其他人犯,法律允许上述三类罪犯暂时不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而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基层政府组织或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由此可见,实行监外执行条件的犯罪人其本身的身体状况一般都不宜再安排其从事公益劳动,否则这与监外执行的初衷是相悖的。三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我国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一般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剥权的可以是单独执行也可以是附加执行。现在社区矫正中剥权是一类很难管理的矫正对象,他们普遍对矫正内容中的义工劳动存在异议。主要原因在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都是在执行完毕一定自由刑后,再回到社区执行附加刑,执行自由刑期间,监狱劳动是执行刑罚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所以很多附加剥权的犯罪人对社区矫正工作还要求他们参加义工劳动不予理解。我国刑法58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狱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管理……”由此可见,把剥权的犯罪人列入矫正对象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开始执行社区矫正时,应当告知犯罪人社区矫正的内容以及对他的期望,也应当告知犯罪人不遵守决定中所确定的条件和义务的后果,并且告知犯罪人,如果不遵从这些规定,执行机关有权将其送回决定机关做出相应的处理。犯罪人在发生执行机关指示的轻微违规行为,执行机关应当有权使用自由决定的方法处理,必要时,应当根据行政程序迅速处理。如果发生了严重违反条件或者义务的行为时,执行机关应当迅速书面报告决定机关。只有在仔细审查执行机关所报告的事实,并给予矫正对象一定的辩解机会之后,决定机关才能作出变更,部分或者全部撤消社区矫正的决定文书。另一方面,在矫正期限届满之前,如果证实了犯罪人遵守了所要求懂得条件和义务,似乎没有必要继续限制犯罪人去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时,决定机关应能够终止社区矫正的措施。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所面临的困难:

    1,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针对的五类对象:“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行刑机关都应当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而实践上矫正工作成立了矫正小组,具体工作却是集中在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这些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没有政府发文,更没有可以为行使职权进行保障的强制措施。据了解,很多的矫正官员在进行工作,为帮助矫正对象的实际生活而需要与相关机关交涉的时候依靠的都是个人的社会资源,由于也没有专门矫正经费甚至有时候还动用个人的财物,试点工作进行了这短短时间,各项工作还很就绪,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它急需要政府相关的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性立法的保障,以明确相关国家机关的职权。

    2,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 社区矫正是需要执法机关,矫正对象和社会群体的三方配合,由国家机关借助社会综合资源的帮助而对矫正对象进行的开放式行刑方式,在我国它还是一种新生事物,由于社区矫正还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如果工作得不到地方的政府领导的重视,工作就很难开展,但现在的状况是很多领导都不了解社区矫正究竟为何物,社会上的一般群众就更不用说了。由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挖掘各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进行推广,同时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新闻,讲座等多种形式向人民大众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

    3,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障碍。某些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方式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不愿意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戚朋友知道自己犯事。对于集中的学习和义工劳动感到耻辱。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做定期的家访,以免打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对于这种情况,我们的执行机关都尽量考虑到矫正对象的隐私权,向其工作单位做相关的保密,在保证有效的控制和强制的情况下让矫正对象自主选择义工劳动的时间,尽量避免从事有辱人格的集体性公开性劳动。

    4,矫正经费的短缺和无着落。矫正经费短缺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公安机关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现在具体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局极其下属的司法所进行。很多区县司法所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教育设施。甚至在组织罪犯进行学习时的一些书面材料的准备因为资金的缺乏都成了负担。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但它仍然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刑方式,缺乏国家专门的财政支援是不可能进行的。

    5,解决实际问题的有限性,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有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到各区县的司法所来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主要内容是在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教育的同时还要为他们做一些实际生活上的帮助。如消除矫正对象当地群众对其的排斥和歧视,安抚矫正对象的家庭和本人的某些有危害性的情绪,为某些家庭条件困难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办理城市最底生活水平保障,甚至于为某些矫正对象推荐就业的机会等等。但任何工作都不能独立的存在,在我们这个大社会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和近年来失业情况也很严重,一些退伍军人也面临失业的问题,需要政府最大可能的在就业机会上给予照顾。所以在对待矫正对象的社会保障问题上也需要慎重,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和不理解,甚至出现鼓励犯罪的情形。

    6,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短缺从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我们的司法行政人员,我们的司法行政人员同时也需要培训,而且还面临人员短缺,工作强度太大的问题,这一定程度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资源的利用上大大不够,使得社区矫正的心理矫正难以完成,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聘请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甚至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研究生从事矫正的兼职工作,建立合理的薪酬和奖励机制,另一方面,加紧建立专门的社区学院,在有关的学校开设社区矫正的相关课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