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体会

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求助体系调查与思考

作者:徐彩云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05-12 00:00 【打印本页】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资,对患大病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贫困群众予适当救助的一种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一、工作状况: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从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出发,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给予高度关注。自实施以来,在减轻贫困群众经济负担、提高群众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县委、县政府把建立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作为为人民群众做实事、解难事、办好事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把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扎实工作,推动了城乡医疗救助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建立。我县城乡医疗求助工作,自2006年实施以来,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医疗救助体系,出台了《宁陕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宁陕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宁陕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和《宁陕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加快建制步伐同时,为加强领导,强化协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了由政府领导挂帅,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城乡领导小组,初步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机制,切实加强了领导。

    (二)多层次医疗救助方式逐步形成。我县坚持因地制宜,着眼于困难群众的不同情况和医疗需求,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一是帮助2500多人救助对象参加相关保障制度;二是对救助对象个人难以自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三是通过临时救助对难以自负医疗费用的特殊困难群众给予临时性帮助;四是多方筹资,规范管理。为不影响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采取上级拨一点、自己筹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的办法,县政府每年安排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10万元,出台了《宁陕县2008年-2012年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五年规划》、扩建规划,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救助模式,提高救助标准。

    (三)医疗救助办法日趋完善。我县在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城乡医疗救助的途径、新措施、新办法。在救助范围上,坚持以城乡低保对象为主,适当扩大救助覆盖范围,将农村五保对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群体及周边特殊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对因病住院的五保户医疗费实行合疗办按规定报销,剩余部分民政局全部买单。同时还开展常见病和慢性病的救助。使困难群众享受到“小病能治、大病有效”的医疗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职责需完善,救助面较窄。一是在实际的操作中混淆了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两种保障制度的区别。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是一种在城乡贫困家庭发生医疗困难时,由政府给予的救助制度。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是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而并不等同于医疗保险制度。二是救助病种相对单一。我县实施医疗救助的病种限定于我县规定22种病种,而对于一些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的病患人员,都会因所患病种不属于救助范围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

    (二)救助标准低,就医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初期,多数采取量入为出,低标准起步的原则,因此,现有的医疗救助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对困难群众就医问题给予有效地医疗救助保障。

    (三)救助效果不理想,时效性差。我县基本实施的是事后救助方式(凭救助对象出院后出具的出院证和住院发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的时限一般都在50日左右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一个重病患者要想得到城乡医疗救助,不仅所患病要符合规定,还要等一个半月左右才能拿到医疗救助资金。救助资金已经失去了制度定立预期的时效性。医疗救助资金没有真正发挥对病患者自身的救助功能。

    (四)救助重点不突出。根据《宁陕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主要保障是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因灾致伤致病群众、特困优抚、城乡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从近几年救助情况来看,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人数比重点救助对象救助人数、金额比例大。城乡困难群众没有严格的标准来界定,就造成医疗救助有求必应、数量多。

    三、探索与思考

    一是要认识到位。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制度主要是针对于有效解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等城乡特困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救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即要充分发挥城乡困难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工作同时又不能将医疗救助与通常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医疗保障相混淆,因此,只有不断完善与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并与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制度进行有效衔接,才能使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二是加强制度衔接,提高救助效益。首先要重点搞好医疗救助制度和相关保障制度衔接,使其之间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形成制度合力。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考虑社会救助乃至社会保障等方面一些政策的互相衔接与适应,这样才能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有机联动,使总体救助体系的平稳运行,同时也可使医疗救助制度本身存在更具合理和客观性。主要包括分类救助制度、应急(临时)救助制度和城市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的衔接。

    三是采取灵活多样的救助方式。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救助理念。由于大病病种界定的原因,实际操作中确有一部分患病特困需救助的对象,被排除在大病救助范围之外,我们职能部门要视具体情况分类实施救助,救助中要灵活采取低保户和边缘户救助相结合,要实行医前救助和医后救助相结合,还要考虑大病和常见病相结合的分类救助办法,使患病特困对象多方得到有效救助,提高医疗救助工作的社会效能。另外救助资金发放也应根实际需要采取直接兑现或社会化形式发放,心尽量做到快捷便民,救助及时有效。

    四是要把事前救助措施到位。有效的事前救助,对于救助作用发挥和救助效益的体现十分关键。所谓事前救助就是医疗和救助同步进行实施。事前救助或同步救助,是保证医疗救助制度应有作用发挥和救助效益体现关键。采取事前救助办法,对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用等大宗医疗支出,先由定点医疗用预支或用预拨的医疗资金进行垫付,然后进行统一结算,以保证医疗过程按期进行。救助对象可以及时救诊救医,救助作用和效益能够得到充分体现。

    五是健全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保障农村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由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实践过程较短,因此立法成熟度不高。在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拟采取先制度政策,解决眼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社会医疗救助法律体系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改革的成效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社救推动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法治建设,提升社会医疗救助的立法层次,尽快把软性的社会医疗救助建议变成刚性的法律系统。对社会医疗救助实施立体、对象、范围、期限、程序、监督、责任、义务等方面做出有效的法律规范。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康发展。完善社会医疗救助的法律体系。

    六是建立机构,加强基层机构建设和管理。

    医疗救助运行几年来,救助面越来越大,资金投入越来越大。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使其系统化管理、运行,把医疗救助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