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统字〔2011〕32号
宁陕县统计局
关于开展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宁各单位,各事企业单位:
根据安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市统发〔2011〕71号)、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统计工作实际,现就我县开展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工作
(一)报考对象:凡从事统计工作没有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正书的在岗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
(二)报名时间与地点:即日起开始报名,8月15日结束。报名地点:县统计局报名(行政小区,原宁陕小学)。
(三)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②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③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四)考试时间与考试科目: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日期为2011年9月18日﹙星期天﹚,上午9:00—11:00《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下午14:00—16:00《统计法基础知识》。
(五)考前培训:为保证考生考试合格率,省统计局今年继续委托市统计局集中举办考前培训班,考前培训时间拟定在9月上旬进行(培训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属自愿行为,凡自愿参加考前培训的考生,于8月15日前在所在县区统计局报名。培训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04号)批准的标准执行。考试、培训费260元/人(共2门课程),教材费56元/套,共计316元/人。所有费用由县、区统计局在考生报名时一并收取,统一缴市统计局。
二、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安排
(一)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对拒不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所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作废,需重新参加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重新申办统计从业资格证。
(二)2011年全市统计继续教育培训拟在9月上旬进行。我县参加全市统计继续教育人员为2009年取得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2009年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人员,今年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详见附表。今年是继续教育与初级调查分析师证书考试结合推进的第三年,要求满两年未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同时,2010年已参加继续教育并通过考试的人员,今年可采取自愿的原则继续参加第二门课程的学习考试,连续学完三门课程可申请领取初级调查分析师职业证书。
(三)继续教育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04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关于调整调查分析师证书考试收费通知》(统培〔2009〕21号)文件执行。培训费标准为每人190元(含培训费和教材费)。培训费在报名时由县、区统计局一并收取,统一缴市统计局转缴省统计局。
三、几点要求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国务院决定保留的政府统计部门一项行政许可项目,搞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是我县各级、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一是要求各乡镇政府及所属各事业单位、县级各有关部门及中省驻宁单位要确定专兼职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并按要求完成此项任务。确保源头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二是我局将此项工作纳入2011年度乡、县级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对未按时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的部门将扣减年度考核分值。三是对我县所有统计报表报送单位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单位人员依法下发告知书,告知其必须报名参加今年9月18日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逾期不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试结束后,依照国家统计局10号令关于“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要求依法进行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统计人员已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统计继续教育两年一次的要求,应参加培训的人员按时参加市统计局统一举办的培训、考试。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