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函字〔2009〕6号 签发人:余永军
对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1号建议的复函
彭小刚代表:
您在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实施意见》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根据当前医疗纠纷频发,赔偿数额逐年上升,医患关系相对紧张的现状,提出了关于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实施意见的建议,我们表示赞同。
医疗服务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场所。但是,目前医院医疗纠纷的数量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医疗纠纷的性质也有逐渐恶化的苗头(设灵堂、摆花圈)。个别患者及其家属打砸医疗机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医疗秩序,直接影响了广大群众就医,而且也影响政府的良好形象。分析医疗纠纷上升的原因有很多,如:病人数量的递增、医疗新技术的应用、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以及少数医务人员态度不好等等。
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卫生部、公安部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卫医发〔2001〕216号)和《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单位治安管理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陕公治〔2008〕131号)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沟通,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及时互通情况。但公安部门的处理仅是针对违反治安等情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患双方的根本矛盾,所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和治安状况缓解并不明显。
我们认为: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法必依、有规必循,是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基础。要遏止重大医患纠纷频发的势头,应该建立长效应急处置机制,我们将积极建议政府从构建平安宁陕的角度考虑建立由卫生、公安、司法、工商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努力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引向法制化和规范化。
我们将为确保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进行不懈的探索。一是进一步加强卫生主管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职能作用,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及时与患方沟通、劝解。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正确引导患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二是县卫生局近期将通过调研,制定我县《关于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应急机制。三是医院从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行为着手,建立起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良好机制,发生医疗纠纷,一定要分清责任,不推诿,不护短,不激化矛盾,依法处理,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医院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四是医院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树立良好医德医风,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避免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关爱病人,理解和尊重病人和家属,病人到医院接受医疗服务,要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法制和科学知识教育宣传,使病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有关疾病预后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要及时发现医疗纠纷隐患,将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五是建议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医院建立联络制度,密切联系与沟通,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对发生的打砸抢事件将强势介入,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前,妥善、及时有效地处理好医疗纠纷是一个全国性的难题,需要不断地强化医患双方的法治观念,大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和教育,积极探索,建立互相信任、互相理解的医患关系。同时也需要医疗卫生体制和社会保障体制大环境的改善,才能形成长效机制。
最后,再一次感谢您对我县卫生事业的关心,希望您继续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人:廖进奎 联系电话:6826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