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宁国土资函〔2009〕49号 签发人:柯 忠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对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111号建议的
复 函
方海爱、丁仕成代表:
你在我县第十六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所提的《关于加快恢复高速公路建设占用土地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西汉高速公路宁陕段主线80公里,连接线19.8公里,途经六个乡镇17个行政村,工程自2002年10月开工建设以来,我县共为各施工企业提供工程临时用地582.56亩,2007年10月1日,工程经过近六年建设通车运营。
二、临时用地征用及复耕情况
西汉高速公路宁陕段开工建设后,我县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安至汉中高速公路户县至勉县段建设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办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对各施工企业临时用地进行了审批。同时,为防止工程结束后各施工企业因工程亏损或其它原因而无法交纳土地复耕费,我县对企业的所有临时用地提前按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的临时用地复耕费标准收取了复垦保证金。2007年8月以后,各施工企业主体工程陆续结束,在县政府和建设单位西汉公司的大力督促下,施工单位对临时用地进行了复耕。但由于部分临时用地附近土源缺乏或其它原因,使得全县尚有228.75亩耕地无法复耕。县政府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乡镇村共同对临时用地复耕进行验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三类进行了处理。第一类,已复耕到位,考虑肥力较弱,每亩补助500元;第二类,由水田变为旱地,每亩每年补100元,补15年,计1500元,另再加500元肥料补助,共计2000元;第三类,确实无法复耕的,按高速公路主线征地标准进行补偿。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为防止同地不同酬引发更多矛盾,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将永久性征地和临时用地(村民已领取)之间的差额一次性补偿给村民,该宗地即视为永久性征用。对村民来说,这种补偿办法比高速路主线征用更加有利:高速公路主线征用耕地后,土地的使用权即为国家所有,而临时用地按永久性征用后,村民得到了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款,但土地使用权仍归村民。按照上述原则和补偿标准,全县临时用地补偿工作已于2007年底全部兑现到各村民手中,其资金全部来源于企业所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三、反映情况的处理
方海爱、丁仕成代表,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县政府拟于近期召开社保、扶贫、民政、水利、国土、计划及高速公路沿线乡镇联席会,从生态移民、水利建设项目及农民养老保险等途径,研究制定适合解决全县类似问题的办法,以彻底解决类似问题。
感谢各位代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欢迎各位代表从多角度继续关注、监督我们的工作。让我们共同努力,力争所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切实保护群众利益。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柯 忠 联系电话:6825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