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人大常委会走访基层代表所收集第12号建议的复函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0-12-20 00:00

 


宁林函〔2010〕24号                    签发人:张守诚


关于对县人大常委会走访基层代表所收集第12号建议的复函

刘世友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林业主管部门不为无资源的农户审批食用菌木材指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宁陕县袋料食用菌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袋料食用菌生产采伐严格控制在村民自留山范围内,自留山林木资源严重枯竭的,不得办理袋料食用菌用材采伐许可证。袋料食用菌生产农户,凭本人申请,护林员、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和乡镇林业站采伐设计文件,必须注明采伐地点、采伐面积、采伐蓄积、采伐时间、更新措施及期限,办理采伐许可证时提交户主身份证及林权证复印件。我局一直严格按此规定办理办理农民袋料食用菌用材采伐许可证,因此不存在给无资源的农户审批食用菌木材指标的问题。

    特此复函。

 

宁陕县林业局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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