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菜单
宁国土函字[2011]34号 签发人:彭晓明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
对县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87号建议的复函
杨和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金川镇兴隆村水毁农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土地复垦工作的支持,2002年“6.9”洪灾以后,我局先后争取上级部门资金,对小川村沙坝、红旗组土地进行复垦,投入资金70余万元,修建河堤400余米,恢复耕地200余亩。
国家对土地复垦有一个硬性规定,必须是集中连片面积在30亩以上才予以立项。“6.9”以后,我局先后多次到你村考察调研,实在找不出一个符合条件的地块,由于不符合立项条件,也就无法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议你村因地制宜,以群众恢复耕地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解决人均耕地不足问题。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