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函〔2011〕27号 签发人:盛第福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宁陕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112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叶子银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解决关二村一、二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关镇关二村一、二组严重失地情况应分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政府指令性计划很低的价格补偿。二是市场经济土地以市场价格征用。您提到征地区域为:南起二道河北至三官庙,东起天景梁西至客站。这些土地如果是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指令性计划无偿划拨,可根据宁陕县人民政府宁政发[2010]15号《关于印发宁陕县城市规划区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第二章第四条“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以前,在全县城市规划范围内,因政府指令性计划无偿划拨而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少于0.2亩,并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第九条,1999年1月1日以前因政府指令性计划无偿划拨,人均耕地少于0.2亩的失地农民,村组必须提供无偿划拨的原始凭证,村委会写出书面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人社局汇总后,由县政府审批,符合条件人员可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如果是市场经济时期按市场价格征用的土地,农民得到了土地补偿费的,就不符合宁政发[2010]15号文件规定。失地农民现在是城镇户口的,家庭经济较好的可按社会自然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户口的,可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通过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来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
失地农民家庭经济条件差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通过城关镇人民政府或社区申请城镇居民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来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