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对县第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5号建议的复函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09-06 00:00

宁纠办函〔2011〕1号                      签发人:李百胜


宁陕县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对县第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5号建议的复函


乔德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10KV输电线路由受益群众义务维护”的议案已收悉,对您所提“10KV输电线路隶属电力部门管理,每年线路砍伐工作均由当地政府,村组组织群众义务投工投劳完成,不仅增添了群众负担,还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请政府协调解决,取消该项义务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砍线路”问题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中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是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关于“关于取消10KV输电线路由受益群众义务维护”问题
 
    由于我县10KV线路大部分穿越林区,区域跨度大,各乡镇正常供电均由县电力局各供电所人员维护供电。我县林权改革后,大部分山林归个人所有,电力线路保护区通道砍伐难度加大,造成部分电力线路供电不稳定。对于您提出的线路砍伐工作均由当地政府,村组组织群众义务投工投劳完成的情况县电力局表示将予以纠正,县电力局将按线路责权划分,对属于电力局产权线路内的线路砍伐,对线路砍伐人员给予一定劳务费,由供电所人员指导进行线路通道砍伐。
 
    同时,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之规定。请当地政府和村组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协调电力线路通道树木砍伐,并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线路通道砍伐中予以协调,确保安全可靠供电。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