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宁陕县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号提案的复函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9-04-08 00:00

 宁民函〔2009〕39号             签发人:吕宣润

对政协宁陕县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号提案的复函

政协提案法制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城镇低保户实行动态管理和民意监督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为一种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在我县实施十余年来,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但在具体执行和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提案列举的现象确实存在,意见、建议很好。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低保的动态管理和民意监督工作,我局于6月26日就如何做好城镇低保动态管理和民意监督召开了专题座谈会,会议由此建议案包挂领导吴大芒副县长亲自主持,会议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协法制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和部分低保户代表,与会人员针对提案中列举出的城镇低保动态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并结合你们提出的建议,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一是由民政局对2003年出台的《宁陕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后以政府名义下发并长期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二是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和审批的程序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提请更多的民众监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公示力度,通过网站和电视专期公示城镇低保户名单和每年新增、退出的低保对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乡镇、社区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严格报审程序,把好入口关,确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得公平、公正。

    非常感谢你们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关心和支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把这项救助制度落实得更好。

宁陕县民政局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桂明虹        联系电话:6825096

 

 

 

    案    由:  关于加强对城镇低保户实行动态管理和民意监督的建议

    提交日期:   2009-02-10                       提案来源: 本人撰写 

    是否调研:   是                               界    别: 提案法制

    提案类别:   大类:社会事业    子类: 社会保障 

    承办单位:   县民政局

    提 案 者:   政协提案法制委                  回复联系人:  政协提案法制委

    
    关于加强对城镇低保户实行动态管理和民意监督的建议

    一、案由

    近期社会上对县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政策的人员议论颇多,认为这些人当中,有部分人本不属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为他们既不是老弱病残更不是弱势群体,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这有悖于党中央关怀弱势群体和低收入家庭的初衷。

    二、案据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优越性的日益体现,党中央把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当作关注民生的一件大事,愈来愈加重视。近年来,我县部分城镇身残、体弱、无业、无依靠人员相继享受到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这无疑是一件好事。一来社会弱势群体有了生活最低保障,使他们能够在党的阳光照耀下与正常人一样生活;二来为当地政府减轻了负担,同时也体现了党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与温暖。然而,在目前已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员中不尽都是社会弱势群体和全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他们当中有干部职工家庭、有县城个体经营户、有以赌为生的青壮年,有县城小康之家,而主管部门缺少科学的动态管理和民意监督,这种有失公平、有悖于党中央政策的现象如不纠正,会使党的好政策收不到效果,还会滋生繁衍新的社会负担(懒人),也会诱发诸多新的社会矛盾,同时也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三、建议

   一是严格按照低保政策审批准入;

   二是严格实现动态管理,对低保户主客观发生变化,不再是低保对象的应予取消;

   三是应严格控制非残疾青壮年享受低保;

   四是对享受低保人员的申请、审批、享受标准等进行电视、网络、张榜公布等多形式多环节的公开,实现民主和民意的经常性监督。


  
    协办单位: 各乡镇  交办日期:2009-03-13    复函时限: 2009-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