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宁陕县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9号提案的复函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08-23 00:00

宁安监函〔2011〕7号                     签发:鲁化


宁陕县安监局
对政协宁陕县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9号提案的复函


姜涛委员:
 
    您在政协宁陕七届五次会议上《关于明确乡镇政府在矿山管理中的职责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一贯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陕西省人民政府在2006年有明确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6〕19号)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能,负责日常监管工作。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对协议施工的采掘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文件又规定:各市政府每季度、各县(市、区)政府每2个月、各乡(镇)政府每月至少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档案。检查要以尾矿库、矿井、通风、提升运输、防水害等事故多发点、段为重点,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落实期限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
 
    文件还规定:在一年内县(市、区)辖区内发现2处、乡(镇)辖区内发现1处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就您建议“放权给乡镇,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乡镇参与审批,比如在办理安监、环保、国土和民爆物品购买前,乡镇要进行严格把关”和“明确乡镇政府在矿山管理中职责”事项,经县政府研究,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同时欢迎您继续关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