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9号提案的复函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08-23 00:00

宁政办函〔2011〕14号                    签发人:刘昌志 


宁陕县人民政府
对县政协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9号提案的复函


姜涛委员:
 
    您提出关于明确乡镇政府在矿山管理中职责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1年5月18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了有关部门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划分的汇报,对非煤矿山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6〕19号)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乡镇政府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一是各级政府负有监管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能,负责日常监管工作。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对协议施工的采掘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二是各级政府负有检查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每2个月、各乡镇政府每月至少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档案。检查要以尾矿库、矿井、通风、提升运输、防水害等事故多发点、段为重点,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落实期限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
 
    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在一年内县(市、区)辖区内发现2处、乡(镇)辖区内发现1处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乡镇参与非煤矿山相关手续审批问题,《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采矿许可由国土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由安监部门核发,环境评估由环保部门核发,民爆物品由公安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乡镇可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合理性的建议和意见。
 
    最后,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今后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