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宁安监函〔2014〕16 号 签发人:郑常涛
宁陕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县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71号提案的复函
李文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环节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你对烟花爆竹经营的关注和支持。现就你提案中所涉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铺却能够长期零售经营烟花爆竹和批发商给无证经营户供货问题。
我局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整改:一是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管理。目前,我县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只有一家,去年底,我局对宁陕县文武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告诫,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通过日常检查未发现批发公司向无证零售户批发烟花爆竹商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要求批发企业遵守规定,若发现有给无证经营户批发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从严查处。二是严厉打击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县行为。从日常检查中了解到,外地日用百货批发商、蔬菜批发商,利用厢式货车在百货中夹带从外地批发的烟花爆竹向当地商户出售,但由于这些批发商,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与执法人员打游击,给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对此情况我局将联合公安、工商部门和各镇政府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入境的烟花爆竹产品,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对违反有关规定,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的行为,欢迎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三是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本县商户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一旦发现,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同时也欢迎广大群众提供非法经营户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二、关于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部分商铺也未严格按照要求存放和销售,一些经营商无安全警示标志,无消防器材,无安全意识的“三无”现象普遍存在问题。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实施以来,我局加大了对城区烟花爆竹专店和农村专柜执法检查力度,组织专门人员不间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个别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虽然按规定办理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但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按许可的经营店地址经营,证点分离,店外设摊,不同程度出现了无安全警示标志,无消防器材,无安全意识等问题。特别是农村专柜覆盖面广,审批由镇政府负责,目前镇安监站无执法权,县局监管力量不足,导致难以完全监管到位。对存在的这些问题,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管理:一是严格审批。加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烟花爆竹零售专卖店由县安监局实地审查,各镇境内的专柜销售点由相关镇政府实地审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同时,今年在农村提倡专店经营,在方便群众的前提下,整合专柜资源,建立专店,淘汰一批经营量小、不符合规范和整改不积极的专柜。严格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审批。二是实行黑名单管理。今年安监局及各镇对2014年日常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对违规经营烟花爆竹零售户三次下达整改指令拒不整改的2015年将列入黑名单不予发证。三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安监站人员今年5月将参加安全生产执法培训取得执法证,执法资格取得后,我局将委托镇安监站安全生产执法,从而有效的在第一时间制止烟花爆竹违规行为。四是严格执法。在以后的烟花爆竹监管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严执法,将采取不打招呼、直插现场的形式,进行暗查暗访,对存在的问题绝不姑息迁就,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该追责的追责。
三、关于您提出的工作建议,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渐完善和落实。
感谢您对烟花爆竹市场经营行为的关注和关心,我们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联系人:闻 健 联系电话:6826822
宁陕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1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宁陕县八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第71号
案 由: 关于规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环节的建议
提 交 日 期: 2014-2-12 提案来源: 本人撰写 是否调研: 是
第一提案者: 李文荣 界 别: 农业界 提案类别: 社会建设
建议主办单位 安监局 会办单位: 办复时限: 2014-8-20
关于规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环节的建议
案由:
2013年9月1 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于2 0 1 3年1 2月1日起施行。据掌握,在我县《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却未能很好的贯彻落实,形同虚设。
其突出表现在:一是一些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铺却能长期零售经营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那么,既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铺而经营的烟花爆竹是从哪里来的呢?有批发商提供之嫌吧?既然是批发商提供的货那就是默许无证经营行为了!合法了!那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又怎么解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