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达成协议后反悔 诉至法院难挽回

作者:晁俊杰 周洁军 来源: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6-10-12 09:25 【打印本页】
    王强与堂嫂同居期间发生矛盾,经社区调解达成协议,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事后王强反悔,起诉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被法院依法驳回。
    王强与其堂嫂张倩系宁陕县城关镇同村人。2010年张倩丈夫去世,王强时常对张倩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双方产生感情。2012年8月,两人按农村习俗办理酒席,王强搬至张倩住处同居生活。期间,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8月,受张倩请求,在社区调解员的主持下,两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半年后,王强反悔,认为张倩乘人之危,在其患病急需治疗费的情况下,威逼解除同居关系,自己违心地与张倩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该协议不具人民调解协议性质,内容显失公平。2016年2月,王强向宁陕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
    法院依法调取了社区调解该案的全部资料,详细询问了参与该案调解工作的社区调解员。庭审中,王强就其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王强、张倩同居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由社区工作人员主持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足以认定该《人民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解决争议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双方均应接受协议的约束。王强虽以人民调解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显失公平、存在威逼情形,但缺乏证据支持,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王强不服提起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强在一、二审均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其上诉理由缺乏证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