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耀刚委员:
您提出关于解决宁陕县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卫生院)职工编制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编办《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暂行)>的通知》(陕编办发〔2011〕81号)、《陕西省编委办、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编制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陕编办发〔2016〕13号)和《安康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市本级公立医院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安编办发〔2015〕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2012年核定镇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站人员编制147名;2016年县医院、县中医院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按照“一次核定、分批使用”的原则,执行“公立医院原编制维持不变,作为统计年报基数,核定公立医院人员总额”政策,其中县医院核定用人总额数为228人,县中医院核定用人总额数为15人。截止2017年12月,全县镇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站实有141人;县医院按照核定用人总额上限实行编制备案,县中医院备案编制25名。
根据以上情况和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从以下方面做好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员编制工作。
一是您提出的“按照上级卫生和计生改革的文件要求,合理设置各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卫生院)的编制数”的建议。根据省编办《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暂行)>的通知》精神,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核定有明确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动态管理、自行平衡的管理办法。原则上按照各县(市、区)乡镇户籍人口总数的1.2‰核定全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数。在批准的人员编制总数内,根据辖区内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因素,依据山区按1.0-1.4‰配备编制标准,综合考虑城关镇卫生院可下浮20%左右、镇中心卫生院可上浮10-20%左右,核定各乡镇卫生院具体的编制人数。我县按照上级文件1.4‰的标准核算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数为103名,实际核定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数为147名,人员编制核定数与核算数相比人员编制增加44名。下一步,县编委办将配合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力度。
二是您提出的“原来已经调出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卫生院)的人员,完善手续,腾出空编”的建议。县编委办将联合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加快理顺已经调出镇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站人员的编制关系,按规定程序办理控编手续,达到人员和编制相互统一的要求。根据《安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程序实行用编审批制度的通知》(安编发〔2009〕1号)精神,坚持用编原则,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和结构比例,坚决杜绝超编进人和在基层长期借调人员。
三是您提出的“深入推进医疗体制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人员备案制管理,把调入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人员按兄弟县先进做法理清关系”的建议。2016年经县编委办会议研究同意,印发了《宁陕县县级公立医院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推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和人事管理机制,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对于调入(借调)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人员,我们将加强与县卫计局沟通、联系和协作,理顺县级公立医院与镇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站的人员编制关系,同时,借鉴其他县区在县级公立医院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上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推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管理。
四是您提出的“协助卫生和计划主管部门为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招聘实用性专业技术人员”的建议。我们将根据镇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站的职能职责和空编情况,适时向县卫计局提出符合我县卫生实际状况的工作建议,进一步加强我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再次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监督,随时欢迎您对我们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宁陕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联系人:杨继京(县编委办) 联系电话:6825919
阮绍凯(县卫计局) 联系电话:6825205
程阿敏(县人社局) 联系电话:6826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