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安康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新规

作者: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9-01-18 17:13 【打印本页】

(安房金管发〔2019〕1 号)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 2019 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近五年来,我市严格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断创新政策、简化流程、提升服务,个贷率达到 80%以上,位居全省前列。特别是 2018 年以来,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增长过快,资金投放量大,现金存量不足。经过调研摸底,2019 年资金需求超过 20 亿元,远超全市预计可承受的投放规模。为保障职工合理自住需求,确保资金安全平稳运行,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对 2019 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 2 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提取公积金时间必须间隔一年。

(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1.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还款本息金额,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全部或部 分偿还本金的,凭 1 个月内还款凭证提取;

2.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采用房产抵押或按揭担保方式的, 在正常还款 6 个月后可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抵还贷款本金。开通公积金按月对冲贷款业务的,账户还需保留 6 个月缴存额。

(三)支付房租、维修基金、物业费提取

1.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可按每年 15000 元标准提取公积金,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2.支付维修(大修)基金(一次性)或物业管理费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四)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

2.出境定居;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五)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家庭成员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停止装修住房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贷款申请条件

1. 在安康市或省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一年内无提取记录,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 2 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 凡使用过两次(含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房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积 在 144 ㎡(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20%,面积在 144 ㎡以上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30%;购买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面积在 144 ㎡(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40%,面积在144 ㎡以上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50%,利率上浮 10%;三套房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三)资金管理方式

1.购买现房、期房申请按揭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划拨至开发商提供的账户;

2.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划拨至卖房人账户、资金监管账户或建房、修房承担方账户;

3.置换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在办理放款手续前需提供贷款还清凭证,借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还款账户;

4.集资建房申请住房贷款的,借款资金划拨至集资建房单位提供的账户;

5.拆迁安置房申请住房贷款的,借款资金划拨至拆迁安置单位提供的账户。

6.县(区)若未开展按揭贷款或无资金监管账户的,经现勘核实购房情况后,贷款资金可划拨至借款人账户。

(四)实行缴贷挂钩

企业、个体工商户(含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贷款,公积 金余额不足 3 万元(含 3 万元)的,申请住房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公积金余额的 12 倍,同时需有一名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作为担保人。

(五)停止装修贷款和直系亲属互贷。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如与以前规定有异,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已经在业务系统受理的贷款业务,按原政策执行。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