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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9-0117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19-05-01 10:46 成文日期: 2019-04-29 11:18
发布文号: 宁规〔2019〕003-县政办002 宁政办发〔2019〕34号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宁规〔2019〕003-县政办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宁陕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宁陕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行为,提升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发〔2018〕53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施条例》以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94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安康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9〕1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各级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国家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投资项目;

(二)政府、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社会团体批准的融资、筹资建设项目;  

(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取得的信贷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及自营项目;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捐款、赠款项目; 

(五)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自筹资金项目;

(六)本级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它法定审计项目。

第三条  宁陕县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统一由本级审计机关进行管理。宁陕县审计局是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计管辖范围的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公共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有重点的实施跟踪审计;投资项目低于限额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安排内部审计或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县审计局中介库内选择,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由施工方支付。

内部审计或被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审核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向县审计局报告,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县审计局备案。  

第四条  县审计局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跟踪审计,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按《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县审计局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是对中介机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把关。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上述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审计调查,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电子版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县审计局在实施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局限等情况时,应从投标入围的中介服务商库内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聘请的中介机构所需的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不得以任何方式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

对中介机构的聘用、付费、考核和质量管理办法由县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须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完成初验后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财政部门经预算评审后的投资控制计划,审计机关应予以监督执行。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审计部门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各管理部门,应将本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县审计局,建设单位应向县审计局报送相关工程资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必审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发改部门不予办理项目验收。对1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拨付项目工程款90%前,应根据审计机关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拨付尾欠工程款,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不得拨付全部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条  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以及正在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建立健全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对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将前次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应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将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重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作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查出的因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并责成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于2019年4月28日发布,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止。

政策解读:http://www.ningshan.gov.cn/Content-704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