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宁陕县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

作者:县法院 来源: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9-06-27 18:13 【打印本页】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以下简称“e租宝”案)涉财产部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e租宝”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现将信息核实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实登记时间

核实登记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二、核实登记地点

宁陕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三、核实登记对象

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具有宁陕户籍的受损集资参与人以及能够证明在本县长期生活的外地受损集资参与人。

四、核实登记流程

核实登记流程包括排号等候、核实登记信息、信息确认签字等环节。确有证据证明集资信息和审计信息不一致的,将提交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进一步复核。集资参与人应听从核实点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流程参与核实登记。

五、携带材料

1.身份信息材料

宁陕县籍集资参与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等材料进行身份信息核实;长居宁陕的外县集资参与人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本人的宁陕县居住证或者社保卡、近半年在宁陕的纳税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原件)之一,证明本人在宁陕县长期工作生活。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除提供上述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等材料。

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一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簿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人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到现场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核实点工作人员以继承权利人身份证号码为依据开立电子账户,案款返还至该电子账户内。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登记第一个到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的继承权利人的身份证号码,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返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各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2.集资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持集资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或者收款收据等证明充值、提现金额的材料办理核实登记手续。

3.收款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携带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并准备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网点名称等信息。

六、注意事项

1.集资参与人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核实登记,此次核实登记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数据基础,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核实登记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2.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核实登记机构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宁陕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