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陕县第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20号建议的复函

作者: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9-07-01 11:53

类别:B类

宁自然函字〔2019〕128号           签发人:杨继军

对宁陕县第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20号建议的复函

王兴波代表:

提出关于解决搬迁群众原居住地生产用房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您所述,随着各类搬迁工程的实施,搬迁户迁入新集镇、县城或其他安置点生活后,原有住房已被拆除,有的面临着宅基地腾退复垦。这些群众生活依靠原有的土地、山林发展产业维持生计,希望政府能够保留给他们一定面积的合法生产用房。经查,相关法律规定对保留一定面积的生产用房未予明确。若群众发展养殖、种植等农业生产项目,建议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依法到我局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联系人:郑菲                  联系电话:0915-2292665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