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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B类
宁自然函字〔2019〕128号 签发人:杨继军
对宁陕县第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20号建议的复函
王兴波代表:
提出关于解决搬迁群众原居住地生产用房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您所述,随着各类搬迁工程的实施,搬迁户迁入新集镇、县城或其他安置点生活后,原有住房已被拆除,有的面临着宅基地腾退复垦。这些群众生活依靠原有的土地、山林发展产业维持生计,希望政府能够保留给他们一定面积的合法生产用房。经查,相关法律规定对保留一定面积的生产用房未予明确。若群众发展养殖、种植等农业生产项目,建议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依法到我局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联系人:郑菲 联系电话:0915-2292665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