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宁应急函〔2019〕20号 签发人:郑常涛
对宁陕县第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44号建议的复函
谭孝平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工作的关心,也感谢您对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法规的学习和理解。
您提出关于在县城区设立烟花爆竹展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县城春节期间经营烟花爆竹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0月30日颁布了《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其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依据申请,2019年我局按照该条例,审批了县城建成区内春节期间13户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2.关于农村烟花爆竹购买的问题。2019年依据申请,我县限放区外审批有119家零售点,可以满足平时限放区外群众对烟花爆竹的需求。各零售点烟花爆竹都必须向批发企业采购,其烟花爆竹与批发企业的商品是一样的,不存在质量差异。
3.关于在县城建成区内设置烟花爆竹展厅的问题。目前,县城建成区内,文武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已设有展厅一处,在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上邻,位于子午路288号。
4.关于烟花爆竹展厅设立审批的问题。烟花爆竹展厅的设立,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2013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展示场所或批发场所应该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设立(我县目前只有文武烟花爆竹一家批发公司,因此也只有该公司可以依规设立烟花爆竹展厅),且展示场所或批发场所内不得摆放有药样品。摆放无药样品的烟花爆竹展厅或批发场所,由批发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决定设立数量和地址。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同时,也请您对选区群众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并请在以后的工作中对我县的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关注、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许长安 联系电话:0915-6826822
宁陕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