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下达2020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作者:宁 陕 县 林 业 局 来源:宁 陕 县 林 业 局 发布时间:2020-01-01 11:24 【打印本页】

各镇人民政府、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改函〔2016〕143号)文件,结合我县2019年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现将2020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政策

本次下达年采伐限额是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控制采伐量,各镇计划数详见附表。各镇、各村要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好各项采伐指标,不得突破采伐限额。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林木,不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不占用各镇采伐计划。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各镇接文后,要根据村组人口、资源状况,尽快将计划分解落实到村组、农户、地块,不得将计划安排给无林木资源的农户和单位,也不允许按户平均分配,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证。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许可制度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林业政策,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皆伐改造和移植天然大树进城,天然林抚育设计涉及采伐的禁止生产规格材。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重要生态区域内采伐林木、采集松脂等影响森林质量的行为,“三沿一周边”(沿河、沿路、沿沟、集镇周边)直观坡内禁止采伐,严禁超审批采伐或不按审批内容违规采伐,严禁在《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禁止采伐的区域进行采伐,严禁超审批权限核发采伐证。

根据国家“放管服”要求,为减轻农民负担,继续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服务,推广网上办证,我县所有农民用材采伐许可证由各镇核发。各镇应认真执行林木采伐证发放程序,严把申请、审查、设计、监督四个关口,认真审查其林木权属,凡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一律不得设计、审批。对没有异议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镇政府审核发证。农户申请采伐林木由镇农林综合服务站调查设计,技术人员必须深入现场调查,认真填写设计说明书,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发证。农民用材必须在自留山内采伐。对个别农户,除培植业用材之外,自留山确无可用之材的,本人申请,经镇、村同意,可以在承包经营的商品山林中申请采伐。各镇办理林木采伐证时按农民烧材每户人均林木蓄积1立方米,培植业用材按每户不超过林木蓄积10立方米办理。采伐证办理人员要建立详细的电子台帐,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文件的规定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的规定,农户办理采伐证不再征收育林基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收取费用。

三、认真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掌控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核心措施和加强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手段,也是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要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确保森林资源增长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将采伐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各村护林员,各村护林员要加强巡查监督,各镇要严格检查,对违反采伐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阻止,并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或直接报告当地森林公安派出所,严禁以罚代法,确保我县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

附件:1.2020年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

2.宁陕县境类重要生态区域名单

宁陕县林业局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