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2年8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康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财社〔2021〕111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制定了《宁陕县创业就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试行两年来,在促进就业政策调整后,资金管理办法仍然基本适用。2024年5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巩固加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24〕14号),虽然原办法仍然基本适用,但在内容衔接上已经有所改变,同时随着近年国家关于创业就业政策的不断出台及更新,我县的《宁陕县创业就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于2024年8月31日到期,有必要进行重新修订。
二、出台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加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24〕14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康市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就业若干措施》(安政办发〔2021〕17号),《宁陕县创业就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22〕33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修订《管理办法》主要有几方面的变化:
一是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取消原办法的“带动本县劳动力就业一次性资金奖补、初创创业实体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补贴”三项补贴,增加“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支出”两项补贴。
二是调整资金享受对象: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巩固加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24〕1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补贴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将原办法中“吸纳登记城镇失业人员”调整为“吸纳登记失业人员”。
三是调整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标准:脱贫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合格并根据其出勤天数可享受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培训时间低于8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培训时间不低于8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四是明确资金使用原则:同一项目创业就业基金补贴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五是明确执行期限:本办法自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 年8月31日止。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宁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联系电话:0915-6826028
宁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2024年8月29日
原文件链接:https://www.ningshan.gov.cn/Content-2742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