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陕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自2023年9月20日至10月16日,对皇冠镇兴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岳小东同志2022年度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岳小东同志担任兴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期间,主持股份合作社全面工作。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兴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依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管理要求,编制总账、明细账、资产负债表等辅助性账簿,无法准确反映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等会计事项。
上述问题,主要是岳小东同志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对财务管理不严所致,岳小东同志负有领导责任。
(二)原始凭证不完整。
2022年8月31日3#凭证,支付景观坝清淤租机械费18,472.00元,后附原始凭证无租机械合同。
上述问题,主要是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把关不严所致,岳小东同志负有领导责任。
(三)账实不符,账表不符。
1.2022年12月31日1#凭证,收到6-12月银行存款利息收入351.09元,后附结息凭证显示存款利息收入349.98元;账实不符。
2.2022年12月31日8#凭证,兴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2年收益345,892.66元,以及2022年12月31日4#凭证,提取公积公益金21,100.00元,农户分红49,188.00元;会计报表中的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记录2022年收益1.13元,提取公积公益金0元,农户分红40,110.00元;账表不符。
上述问题,主要是岳小东同志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对财务管理不严,财务人员工作不细致所致,岳小东同志负有领导责任。
(四)未公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兴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对2022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公示公开。
上述问题,主要是岳小东同志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资金使用公示公开不及时所致,岳小东同志负有领导责任。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中共宁陕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中共宁陕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建议:
(一)岳小东同志应尽快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会计账簿等基本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
(二)岳小东同志应履行职责,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确保各项经济业务发生的有效性、合法性、真实性,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落实责任,及时整改到位。
(三)岳小东同志应尽快落实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及时将记账凭证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对不相符的内容进行调整,保证记账凭证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内容相符。
(四)岳小东同志应主动加强自身学习,督促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定期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等及时进行张榜公示,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以上问题中共宁陕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兴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岳小东同志高度重视问题整改,积极采取措施,所有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宁陕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