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涉企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19 15:27 【打印本页】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10 行政检查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的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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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112 行政检查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9号令)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