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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司法腐败须从源头抓起

作者:程良筠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07-09 00:00 【打印本页】

宁陕县人民法院  程良筠

  腐败,顾名思义,指的是变质。司法腐败,即指司法活动中与之相关的人与事的质变。具体说,所谓司法腐败,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身份,违反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①食物腐败,损人健康;司法腐败,意味着统治工具变性。“工具”一旦变性,该“工具”不仅不能为统治阶级服务,反而会为该统治阶级制造麻烦。为此,古往今来,司法腐败问题一直倍受关注。然而,时至今日,司法腐败现象仍难杜绝,真可谓“前仆后继”,甚至“出生率”大于“死亡率”。针对这种形势,从源头上治理司法腐败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抓源头?那就得从目前司法腐败的表现、后果、成因和措施等方面加以研究。

  一、目前司法腐败的主要表现

  任何事物都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向复杂发展的,腐败现象也不例外。伴随着司法制度的出现及发展,司法腐败日趋复杂。发展至今,司法腐败现象已成为一个立体式的复杂系统。因此,江泽民就曾指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对这种复杂系统,须从下面两方面进行解剖方能弄清:
  1、平面上的表现。尽管司法腐败行为只出现于少数人当中,但却涉及到司法人员活动中的各个方面。概括而言,主要表现在经济、作风及工作三方面:
  经济方面:某些人将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当成了“摇钱树”,大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贪赃枉法,敲诈勒索。
  作风方面:某些人把自己的身份当成了享乐的保护伞,利用职务之便奢侈浪费,公费旅游、玩乐,“吃、拿、卡、要”,接受当事人“性贿赂”、吃喝玩乐等。
  工作方面: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某些人挖空心思在工作上下功夫设计“方案”。“你不上菜,我不办案”----他们故意久审(执)不决,诱鱼上钩;“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他们或私会当事人,或泄露审判秘密,或偏判错判。另外,为了做人情,拉关系,这些方法也成了他们惯用的招术。
  2、程度上的表现。司法腐败形式多样,但程度却不尽相同。一般性的腐败行为主要是一些不正之风。如一般性的“吃、拿、卡、要”等。这类行为表现得相对普遍,且最易被人们忽视。严重的腐败行为出现于少数思想蜕化变质的腐败分子身上。他们思想上极度贪婪,生活极度糜烂。如贪污受贿、公款嫖娼赌博、故意枉法裁判等。

  二、司法腐败的严重危害性

  司法途径是保证各种社会矛盾得以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因为如此,朱镕基这样说:“司法不公,国将不国!”可想而知,腐败现象进入司法程序,其后果何等严重。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深刻的认识。只有充分认清司法腐败的严重危害性,才能更好地减少司法腐败现象。
  1、司法腐败现象会严重破坏司法秩序。司法程序是全部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秩序,它需要全体诉讼参与人共同来维护。法官是这台戏的主角,其行为直接影响该秩序能否顺利进行。而法官的廉洁程度对诉讼秩序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一方面,诉讼中的腐败问题,往往使得案件审判程序因为掺杂了人为因素,不能以最快速度进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腐败最终导致的结果是裁判不公,而为了纠正错误裁判,就需要重复核查案情,重新审理裁判,这既严重浪费了审判资源,又容易引起当事人反复缠诉。
  2、司法腐败现象会严重损害法院形象。人民法院代表国家维护人民的利益,是正义的象征。人们眼中的法院应当是庄严的,他们心中的法官应当是廉洁的,正因为此,他们才对能够在法院寻求公道和解决矛盾充满最大希望。所以,司法腐败现象历来最受人们关注,哪怕出现一丝腐败现象,也会给法官的美好形象洒下污点。
  3、司法腐败会严重影响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人民法院是解决矛盾的最后一道防护墙,倘若法院不能最终解决矛盾,人们便只能绝望。但是,少数司法腐败现象对法院形象的损害,使人们对法院的信任度大打折扣。人们大多于习惯于用某一案例演绎法院的整体工作,所以一旦发现一件不公平的案件,就会对法院的整体公证性持怀疑态度。这就是许多群众不愿打官司或不敢打官司的原因。他们通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搜寻证据,而是如何“打通关节”。不敢打官司者担心的是因“打不通关节”而法院不能正确裁判;不愿打官司者担心的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4、司法腐败会严重阻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特别是法治文明的窗口。司法是实施法律的最终程序,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否则立法再完善也没用,依法治国将只是一句空话而已。②

  三、司法腐败的成因

  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必须从源头上着手,防患于未然。为此,应当探寻司法腐败的形成原因。
  1、历史根源。我国是一个封建制度历史很长的国家,等级观念,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此外,改革开放以后,西方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随之渗透,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受到冲击,价值取向发生变化,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开始膨胀。封建特权观念和资产阶级思想的负面效应混合交织,严重腐蚀了部分干警的头脑,成了腐败现象滋生的重要原因。
  2、经济根源。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可能真正实现按需分配。物质资料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对法官来说亦不例外。在现阶段,《法官法》相应配套规定尚未出台,法官收入相对较低,加之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也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法官手握司法大权,要想真正两袖清风,需要一定的毅力。一些干警不甘贫穷,在利益驱动下,便会利用手中的权利办“关系案”、“金钱案”。
  3、政治根源。权利具有可腐蚀性。随着市场经济及法治秩序的建立,法院的司法权越来越大。与其他公权一样,该司法权更无例外地会成为一些人侵蚀的对象。当前,我们正处于新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中,旧体制及其深刻影响还没完全退出舞台,“人治”和法治同时存在,民主和法制还不健全,司法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各种制约机制不健全,给腐败现象的滋生留下了空隙。

  四、治理司法腐败的措施

  要真正杜绝司法腐败。必须从源头人做文章,使腐败现象没有滋生的土壤。
  1、以教育为基础。治理司法腐败,必须从司法人员甚至整个社会的思想觉悟入手,提高司法人员拒腐防变的自觉性,教育外部环境自觉放弃对司法人员的侵蚀。否则,只靠强制性的制度预防,只能事倍功半。教育要适应新形势,有针对性地常抓不懈。要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面向社会,特别是结合具体案例,触动人们内心深处,培养遵纪守法和知廉耻、讲礼义的良好品德,从而提高整个社会抵制司法腐败的主观能动性,在人们心中筑起一道反对司法腐败的钢铁长城。
  2、以法制为保证。邓小平指出,加强廉政建设,反对司法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没有制度的约束,空喊反对司法腐败,就好比没有带工具去干活。要规范司法行为,必须运用法律和制度作为手段和方法,使惩治腐败“有法可依”。具体法纪和规章要统一,严肃可行,不能漏洞多,弹性大,不一致。具体条款既要有定性规定,又要有定量标准;既要有预防性内容,又要有惩治性内容,将预防与惩治有机结合。同时,要严格落实现有的审判制度:如公开制,增加审判透明度;回避制,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合议制,防止权力过分集中;立审、审执分立制,减少当事人与承办人的联系等等。同时,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仍然是当前惩治司法腐败的工作重点。应当建立法官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对已任用的法官实行动态管理,把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人员坚决予以调离。
  3、以监督为制约。权力一旦失去规范与制约,则必然导致腐败。法律赋予法院广泛的司法权,但司法权不是无限的,该权力的行使必须置于多方位的监督之下,严格按照规定行使,否则,司法权就会因失去控制而走向腐败。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切实落实并放宽监督机构的权限,改变过去监督机构的“配像”角色,真正对监督对象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包括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形成一个多方位的监督网络,将司法腐败问题消灭于萌芽状态。
  4、以改革为动力。由于现今司法体制不尽科学成为司法腐败的重要成因,要切实推进反腐败工作,须在司法体制改革上寻求动力。在人、财物的管理体制方面,应变现在的多头管理为垂直管理,有效清出“关系案”,“人情案”。应适当提高法官待遇,有效减少“金钱案”。虽然目前还做不到“高薪养廉”,但至少要实现“从优待警”,要使法官待遇与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律师)不能有太大差距,以防心理失衡,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③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尽量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官僚主义作风和以权谋私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法院办案的独立性,防止外部环境对法官的干扰和腐蚀。
  其他的违法行为污染的是“水流”,而司法腐败行为污染的却是“水源”。水源污染了,整条河流都无法干净。只要我们清楚认识到司法腐败的严重危害性,探明污染源,下大力气治理,可以相信,司法腐败现象定会“发生率”小于“死亡率”。

① 引自姜玉楠、吴永健、陈朴著《论司法腐败与防治措施》。
② 引自姜玉楠、吴永健、陈朴著《论司法腐败与防治措施》。
③ 引自肖杰著《当前法院司法腐败现象透析及矫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