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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营业执照并联许可工作程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4-12-02 00:00 【打印本页】

并联许可工作程序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营业执照涉及的前置许可项目,由各前置许可实施机关编制《前置许可项目一览表》并提供有关表格交工商局并联许可统一受理中心。《前置许可项目一览表》应包括前置许可项目的名称、法律依据、许可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和应注意的事项等内容。

    (二)申请人(可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也可委托代理人)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只须向县工商局统一受理并联许可中心提出申请。

    (三)统一受理中心接到申请后,主动与申请人(委托人)联系,对不需要前置许可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直接办理。

    (四)对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由统一受理中心发给申请人《注册登记申请表》和各种前置许可申请表格以及《前置许可项目一览表》并指导填写。各种申请表中应有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

    (五)统一受理中心接到各种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后,立即通知各相关前置许可部门的联络员,各部门联络员必须在当日内到统一受理中心取回申请表和材料,同时履行交接手续。

    (六)各前置许可部门应在收到各种申请材料后立即开始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主动与申请人(委托人)联系,填写《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告知申请人。

    (七)需要实地检查的,各前置许可部门在接到统一受理中心移送的材料后二日内向统一受理中心提出,由工商局牵头统一进行检查。检查的费用由各部门自行负担,不得要求牵头部门承担,也不得要求申请人负担。

    (八)对于由本县审批决定的项目,各前置许可部门应当在收到统一受理中心移送的材料后,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在20天内将许可和不许可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许可证照送交统一受理中心,履行交接手续。各部门也可以承诺在更短时间内作出决定。

    (九)对于应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应在2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并报送上级部门,并将该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统一受理中心,所占用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上级部门审查决定和有关证照后二日内送交统一受理中心。向上级报送的材料由各相关部门准备,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报送。

    (十)依法应当收费的,各前置许可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开好正式票据,将交款人联连同有关证照、文书、文件一并送交统一受理中心交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交费,统一受理中心凭银行收款单向申请人颁发各种批准文书和证照。

    (十一)前置许可部门不在规定时间(承诺时间)内取回材料和向统一受理中心送交审查办理结果的,县工商局在期满之日起将该情况报县监察局,监察局应予以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

    (十二)各前置许可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但应尽量缩短时间,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及法律依据,同时抄送统一受理中心。

    (十三)工商部门应在接到各前置许可部门批准和不批准的有关文件、文书、证照后,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登记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和各前置许可的有关批准文件、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将不许可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人)。

    (十四)申请延续或变更行政许可的,也由工商局统一受理,在期满前做出决定。涉及前置许可的,将申请材料移送各相关前置许可部门,各部门的批准文书由中心统一送达,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五)对需要年检的,各相关部门应主动上门进行,并将检验结果抄送统一受理中心。

    (十六)各部门对需要补正的材料,招标、拍卖、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报上级审批的情况及其他应告知申请人的情况都应合并一次性书面告知。

    (十七)本方案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日。具体法律法规对时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八)为确保该制度顺利运行,未经统一受理,各部门不得擅自受理申办营业执照的各种前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