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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河道采砂禁采期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我县汛期时间和汛情特征,现依法确定我县汛期禁止在河道采砂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禁采期4个月。所有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于5月30日前停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一切采砂取石活动,并将所有采砂机械设备及其它设施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若违反禁采期规定,将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宁陕县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