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5-08-04 00:00

印发宁陕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陕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宁陕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县政府决定于2005年6月至11月,在全县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完成“十五”环保规划为目标,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公众监督,企业自律,加大执法力度,遏制污染反弹,为促进宁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宁陕做出应有贡献。

    二、重点内容

    (一)加强源头控制,加大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力度。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建设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两项制度落到实处。重点查处六类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排污企业未建环保设施、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运转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污的行为;二是停产治理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三是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暗排、偷排污染物的行为;四是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扩大生产能力和未进行“三同时”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工生产的行为;五是建设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和建设列入淘汰设备、产品和工艺的行为;六是污染和破坏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二)加强环境监管。加大对区域性矿山开发企业的执法监察力度,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西汉高速公路和210国道直面山体可视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责成企业落实在探、采、选矿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查处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

    (三)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执法力度,环保、公安、城建、旅游、广电、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控制噪声污染。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各乡镇要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要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合格率达到100%。

    (四)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县环保部门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投诉后2年内未能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提请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由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牵头对涉及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内容的文件政策进行清理。纠正与国家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土政策”。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30日前)。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安排部署情况和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联系人员名单于6月3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7月1日——7月15日)。对本县内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环保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名单,并于7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6日——9月30日)。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曝光并严肃查处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本阶段工作情况、挂牌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情况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清理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考核阶段(10月1日——11月1日)。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0月1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检查考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周永鑫同志任组长,邓永康同志任副组长,县计划局、环保局、监察局、安监局、司法局、工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周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构。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监察部门负责对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察,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监督、指导、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由专人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对各县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我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把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纳入县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切实保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四)实行挂牌督办。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我县将挂牌督办1—2个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挂牌督办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取缔、停产、限期治理、限产、罚款、追缴排污费、补办相关手续、申请公安、法院强制执行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措施,依法查处到位。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认真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等有关会议精神,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将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宣传和监督。新闻媒体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畅通“6812369”环保举报热线,健全投诉举报档案,引导群众参与。要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和报送工作,各乡镇及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每周向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