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宁陕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三项政策

作者:韩建乐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12-05 00:00 【打印本页】

    省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农村独生子女户家庭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补助等六项政策,并在宝鸡、渭南、商洛3个市先行试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我县主要涉及以下三项奖励政策。
 

    (一)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
    奖励标准: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放弃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采取了安全适宜的长效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并引导和补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方面。奖励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8:1:1的比例承担,采取“直通车”的形式,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中国邮政储蓄直接将奖金汇入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奖励条件:(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3)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4)夫妻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放弃生育二胎协议书》;(6)采取长效避孕措施,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应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
    奖励标准: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对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放50元的扶助金。扶助对象的年龄以今年年底年满55—59周岁为准。当对象年龄满60周岁时,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扶助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中国邮政储蓄直接将扶助金汇入扶助对象个人帐户。
 

    奖励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有一个女孩;(4)年龄满55周岁。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补助
    奖励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及其0—18周岁的子女,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省财政支付。
 

    奖励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生育,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4)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5)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个女孩的父母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
 

    为确保上述奖励政策的实施,省市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卫生部门等联合下发了两个《实施方案》,对奖励对象的具体条件、申报程序、奖励扶助金发放、监督等运行程序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已建立的奖励扶助运行机制,采取“四权分立”的运行模式,以“直通车”的方式,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确保各项奖励扶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县政府要求,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及上报、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确保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