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由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指挥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法定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司法警察改革工作将面临怎样的问题,以及将怎样进行改革才能建立一支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司法警察队伍,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审判中心工作,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笔者就此提出一些认识和看法,供探讨。
一、司法警察的职责和现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押解、看管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等八项职责。其履行职责是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但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其又有警察的一般职权,是法官和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不能代替的,它不隶属于法官或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是与法官或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分工不同的法院内部一个序列,《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在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中,提出“推进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至此对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内部有了更加明确的定位,其自成立以来,主要任务是服务于刑事审判工作。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司法警察的职能领域不断拓展,其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作用更加突出。但是,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向前推进,以及新时期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严格要求,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不足,年龄老化,整体素质不高,不能满足和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改革的需要的矛盾逐渐显现。在当下,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是:一是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体制落不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但受地方编制限制和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人员编制的需求的矛盾,一人多岗、一人多职情况普遍存在,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上述情况更为突出,从而导致司法警察兼任不同庭室的职责岗位,在刑事案件开庭或执行案件需要时,才从各个部门集中,也有直接将司法警察划归刑事审判庭、执行庭或其他部门管理,不能专司其职,编队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不足,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按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设定司法警察人数为全院定编人数的12%,我市县区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数一般为5-8人,在遇3人以上多名被告人开庭时,就显警力不足,只能临时抽调其他庭室非司法警察人员或一警多押,这样既不符合规定又带来许多安全事故隐患;三是司法警察整体素质不高,表现在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法律知识匮乏,身体素质差;业务技能掌握不够;造成这种原因是:司法警察自身认识不到位,认为学不学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与其无关,只要开庭时人犯不跑自己就没事,做现成事情,导致轻视了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放松了身体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四是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由于受历史和传统因素的影响,以及一些人对司法警察的偏见认识,认为司法警察就是学历不高,工作能力不强,头脑简单的粗人,造成司法警察的地位比较低。提拔任用少,无前途,聘任制司法警察按规定到了年龄就的退警,没保障,以工代警人员又转不了警,没奔头,司法警察队伍中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年青人想从事审判工作,不安心司法警察工作,造成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五是司法警察装备落后,训练经费无保障,受当地经济制约,各级法院的经费保障不同,我市属西北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滞后,所以各个县区法院的办公经费缺口很大,司法警察的装备购置和训练经费保障又从各个法院办公经费中列支,那就更是无从保障,司法警察的装备配置,虽然部分是省级法院直接配发,只是最基本和最起码的装备,杯水车薪,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装备的配置标准相差甚远,很难适应新时期下对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现状是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化而出现的,也是司法警察工作能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审判中心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改革的构想
(一)落实司法警察队伍编队管理、双重领导体制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准军事化的一支武装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十四条已明确了对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规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8项“规范司法警察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再次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改革的方向,各级法院就应严格执行,真正实行编队统一管理,本级法院和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双重领导,杜绝司法警察平时分散于各个庭室,一人多岗,遇上级检查或大型警务活动时集中,这样不利于军事化的管理,不利于平时训练,遇大的或突发性事件就更不利于统一调集处置,如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后,其好处是,出警迅速,训练有素,上下协调,便于管理。
(二)建立司法警察专一性和聘用制结合的用人机制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一个独立序列和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其又有极强的专业性,随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相对对司法警察的专业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除政治上可靠,身体素质好,还需要业务技能强,要成为一名司法警察,是经过考核,培训、授衔等程序,并通过长期的技能训练才逐渐胜任的,但受编制的限制,专职司法警察人数有限,在服务和保障正常审判工作时就经常遇到警力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进出渠道。”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补充聘任制司法警察力量”,《意见》和《纲要》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改革提出了改革依据和改革方向。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应把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行司法警察专一性和司法警察聘任制结合的司法警察用人机制,理顺司法警察“进人渠道”,以此解决警力不足。
(三)建立健全司法警察考核制度
实践证明,好的管理模式,离不开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一个好的、操作性强的考核制度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的保证。首先要建立长效的政治理论思想学习制度,制定集体学习和自学时间,思想是行为的先导,通过建立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使司法警察在政治理论的学习过程中,把握好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正确认识司法警察的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样更好的履行职责,达到政治上过硬,政治建警之目的,避免枪杆子偏离方向,捅娄子、出乱子。其次是建立健全业务技能训练和考核制度,按照半军事化管理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要求,定期按出勤、训练科目进行训练考核,并建立出勤和训练考核档案,以此作为评优授奖的依据,对出勤率不高,训练科目不达标的,通过谈话、强化训练、保送培训等形式,努力提高其业务技能,通过以上措施对还不能达标的,向本级法院建议调离司法警察岗位,疏通“出口渠道”,确保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再次是建立高学历激励机制,破除和纠正历史原因和传统观念中形成的司法警察学历低,能力差、法律知识匮乏等现象,积极鼓励司法警察通过自学、函授或其他方式,提高学历,丰富知识,钻研法律,对取得好高学历的司法警察予以表彰奖励,以此来推动司法警察的法律理论素养。通过建立健全以上考核激励制度,使之真正落到实处,全面提升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
(四)建立完善司法警察提拔、留用体制和聘任制司法警察保障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会议纪要》“尽快落实司法警察内设机构设置,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只是对司法警察的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职级以及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警衔授予等提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但在实践中,因对当地的编委,人事、财政等部门无强制约束性,真正落实的法院不多,没有实际操作性。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决定了其工作性质,除具有统一性、规范性、专业性等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安全和危险性,那么针对这一特点,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制定的《司法警察抚恤办法》,其他如养老、保险、医疗等保障制度同公务员一样,但对聘任制司法警察就不能享受同等待遇,聘任制司法警察在聘用合同中应当享受的工资、保险、社会福利、岗位津贴及执行特殊任务时享有的特殊津贴均应得到保障,这是不容质疑的。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经费实行人员包干制,从当地政府财政申请拨款支付,使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待遇固定在所拨付的经费中,基本上不享受其他奖金待遇,只有在其工作有突出表现、有显著成绩或特殊贡献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在与正式司法警察承担相同工作负荷的情况下,有同工不同酬的实际差距。因此,只有和相关部门建立明确了对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