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体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鲍寒冰 袁涛 来源:宣传网 发布时间:2009-12-03 00:00 【打印本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面贯彻实施的以来,新形势下劳动仲裁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劳动仲裁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急待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要求我们要把劳动仲裁工作放在谋和谐、促和谐、保和谐中去考虑、去策划、去拓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努力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为此,研究和解决当前劳动仲裁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显的极为重要。
           
    一、实践的基本情况
           
    一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坚持以民为本,明确职责,努力实现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和新体制的高效运行,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是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普法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做好本县的宣传、普法工作。大力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和广大劳动者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上宣讲、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条文,介绍通过调解、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缓解劳动争议双方的分歧,促进双方关系和谐的成功案例,营造一个有利于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舆论氛围。
           
    三是建立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由县总工会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加快推进我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凡是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都要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形成一个覆盖范围广、工作效率高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用。2、由县司法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明确乡镇、企业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职能,探索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协同办案机制,依法发挥我县现有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尽可能将相对简单的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3、县总工会、县司法局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协调各基层调解组织制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联系制度,保持良好的业务联系,使调解劳动争议的成功率逐步提高。
           
    四是各有关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好主观能动性,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紧密联系,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五是调整充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仲裁业务顺利对接,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业务的连续性;不因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机构调整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是劳动争议仲裁队伍的建设和人员配备。《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县县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长已超过了往年的增长率。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实施后,因为受到受案范围扩大、仲裁职能增加、申诉时效延长、审理期限缩短等新情况的影响,案件数量将会更大幅度的攀升,长期以来“人少案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员队伍都将面临更大的困难与压力。根据我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选配劳动争议仲裁人员,促进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建设。
           
    七是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增加了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案设备。办公场所包括专门的立案、调解、审理场地,仲裁工作人员办公场地,案卷装订存放场地等;办案设施包括办公家具、办公电子设备、交通工具等。办公场所和办案设施的配套建设经费及相关的业务经费(包括接待咨询、办案、培训、宣传等)。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和新体制的高效运行,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有力地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遇到的具体问题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进,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关系调整难度不断加大,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群众上访和突发事件越来越多,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任务十分繁重。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有力地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由于我县没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和专业化的劳动仲裁队伍,仅靠少数仲裁人员处理劳动争议,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劳动仲裁工作面临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及其原因
           
    (一)劳动合同法于1月1日正式实施的影响
           
    1、用人单位为规避风险,大量解除劳动关系,导致纠纷上升。《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有关条款,于去年底清理劳动关系,进行大量裁员,引发劳动纠纷;
           
    2、用人单位为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等条款,将劳动者“打包转让”引发的纠纷。不同意者作自动辞职处理,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将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转移用工,要求一定岗位的职工与劳务派遗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后,两单位互相扯皮、推诿,导致纠纷发生。
           
    (二)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影响
           
    1、仲裁费的免费和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费降低的影响。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免费,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符合法律援助的又不用交法律服务费用,劳动者的维权费用几乎降至零,这是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剧增的一大原因;《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在劳动者维权更加便捷的同时,也出现了滥诉的现象,比如劳动者申诉要求扩大、要求数额过高、分解申诉等。由于仲裁不用缴纳费用,有些劳动者没有经过思考,不考虑时间和精力,甚至还有对企业报复的思想,便向仲裁机构申请,使有些企业不免拖累,而实际上企业不存在违法现象。有一部分用人单位表示,新法实施让他们感受到了很大压力,一些滥诉行为的发生使他们感到新法只保护了劳动者而没有保护他们这些用工者,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两部新法的实施,使用人单位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时效的延长以及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些有利于劳动者成功维权。新法规定时效从原来的60天延长到一年,还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些规定激发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增加了一裁终局、支付令、先予裁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程序,便于劳动者迅速维权。
           
    (三)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形成
           
    今年处理的件案件中,90%以上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对劳动工资、工作期限、福利报酬和劳动保障条件等,都是口头承诺;还有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