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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养老”更加“保险” 让晚年更加幸福

作者:邹武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0-03-19 00:00 【打印本页】


——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浅思


    2010年是将是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重要一年,也是社会保障事业进一步发展新的一年,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使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发展更加趋近完善,新的办法将加快社会保障事业向着健康、和谐方向发展。纵观2009年,国家和中央政府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困难情况下,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国普遍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中央财政安排社会保障资金2906亿元,比上年增长16.6%。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续5年增加,去年又人均提高10%。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积累6927亿元,比上年增长44.2%,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在全国所有的省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办法,中央的目标是今年要在巩固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实施跨省的转移接续办法。实际就是在省内由于制度、标准的逐步统一,使它的转移形成无障碍,《暂行办法》进一步解决跨省并无障碍的转移,使社会保障体系得到加强。

    为什么说《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力的推进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看看新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几点不同(由于《暂行办法》实施前各省政策存在差异,我们以陕西省为例):,

    第一,以前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8月22日公布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而新的《暂行办法》的第四条规定是: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转移资金更加配置合理,转移12%的统筹基金,更好的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解决了宏观层面的资金平衡问题,丝毫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有人担心损失了部分养老保险权益,但参保人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资金转移多少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完全没必要担心此问题。

   第二,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照省级政府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而新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是:“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可以看出原来允许退保,而新的《暂行办法》是不允许退保的,有人很疑惑,以前可以退,为什么现在不能退了呢?其实很简单,一说就明白,就是退保实际上对农民工的权益是一个损害,而不退保对农民工的权益是一个保护。过去几年,由于实行农民工离开一个城市不能转移单位缴费,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资金的办法,这是对农民工权益的最大损害,因为他退的只能是个人缴的部分,而单位缴的部分所形成的权益实际上是损失掉了。而新的《暂行办法》规定不再办理退保实际上是要把农民工的权益作一个更完整的保护。下面我们将举例说明,就以一个农民工每月挣一千元来举例:一个月挣一千元,按照现在规定的缴费比例,个人是要缴8%,也就是说他一个要月缴80元,一年下来满12个月要缴960元,他缴960元,如果年年参保、年年退保当然他可以每年把这960元拿回去,那么如果他干了15年,他一共是缴了13400元,然后他又退了13400元,他是年年缴、年年退,他缴的钱当然没有损失,但是也就是这样了,就是缴多少、退多少,自己吃自己,也没有什么可增加的,也没有什么新的权益产生。但是按照不退保的权益计算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这15年的13400元仍然是你的,不但是13400元,而且每年都有新的利息计算进去,所以肯定是要多于13400元的。到了你符合领取条件的时候,如果你仅仅只有这13400元的话,每个月可以领到103元,这是一笔账。这叫个人账户养老金。我们在接着看,如果每月挣1000元,而单位是按照你本人工资1000元的20%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单位每个月要缴200元,15年下来要缴36000元,这36000元虽然没有计到个人账户里去,但是形成了养老保险的权益。这个权益到最后怎么计算呢?按照你的缴费工资基数是1000元,如果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2000元,合并计算一个缴费基数大体是1500元,你每缴费一年是一个百分点的权益,你缴了15年的话,那等于每个月你可以领取225元的养老金。这叫做基础养老金。所以你所得到的权益不仅是那103元,还要加上这225元,大体是330元。就是一个月330元,一年是3936元,将近4000元。也就是说如果按个人15年缴13400元来算,你只用三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就把这些都拿回来了。所以,当年缴费当年退保并不合算,而且你缴15年是领15%,但你每多缴一年就多一个百分点,如果你缴30年,每个月就是660元了,不管你个人账户是不是支付完了,这个标准是永远支付下去的,是终生支付的。同时,政府还建立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要提高标准,近几年调整养老金待遇每年将近上调10%,这样算下来,年年退保更不合算了。

    第三,以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对不同参保地的参保时间长短,待遇领取地的划分规定不是很合理,比较笼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一次办结。而新的《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们把它称作“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原则,意思就是如果你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你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了。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你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待遇领取地。如果你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你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待遇的地方。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那就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你的户籍地,由你的户籍地来给你支付养老金的待遇。

    仔细解读新的《暂行办法》,不仅能明显看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和以往的不同,而且还能看出许多亮点。

    亮点之一:首先《暂行办法》的出台实现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户籍界线。不管你是因为两各城市之间的户籍不同,还是因为城乡的户籍不同,都不因为这样的区别而影响到你的养老保险权益的累计。比如在上海打工10年了,这10多年一直是参保缴费的话,那么按照现行的规定,他能够累计缴费满15年,将来达到领取待遇的年龄,那么即使户口不在上海,也可以在上海领取养老金。

    亮点之二:《暂行办法》提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设立。这点提出防止了一些中心城市、特大城市的人口承载力过大,而出现难以承受的问题。养老保险跨地区的转移就是在向着无障碍的方向去发展了,在我们国家城镇化的过程中,必须防止一些临近退休的人,仅仅是为了得到中心城市比较高的养老金的待遇而转移就业。所以《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因为在新的就业地参保不可能再满十年了,所以也不可能再在当地领取养老待遇,就没有必要再把他的养老保险转到那个地方,他将来还要转回满十年的地方或者是户籍地,所以就不必再转过去了。但为了确保继续参保缴费的权益,可以在当地建立一个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建了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