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是一种道德,一种精神,更应是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的一种责任和境界
古人言道:凡君子“每思一言,行一事,必上畏皇天,下惧百姓”。为官者心怀“畏”字,古已有之。郑国有个宰相很爱吃鱼,于是有人给他送鱼,他一概拒绝。有人问:“你那么爱吃鱼,为什么不接受呢?”他回答说:“我接受了别人送的鱼,可能会因此而失去奉禄,我不接受别人馈赠是为了保证终身有鱼吃”。郑国宰相考虑的是送鱼的人满足了他的私欲,他必然要满足送鱼人的私欲,这不很危险吗?我们共产党人的领导干部也同样怀有敬畏的责任和境界。任弼时同志曾有“三怕”:一是怕工作少,二怕用钱多,三怕麻烦人。彭德怀元帅的“三怕”是:一怕出名,二怕言过其实,三怕脱离群众。从人的本性讲,一个人手中一旦有了权,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腐败的心理倾向。问题是能否自律,而自律,有道德因素,更有思想境界的因素,即对法律的敬畏。我们党员干部之所以有所畏惧,履职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是源于对党的事业、对人民群众怀着无限忠诚,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一有闪失,就愧对党和人民。正因为有了这样的“畏”,才体现了共产党人情系人民、执政为民的高尚情操,架起了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民情民意畅通无阻,党和政府的形象得以树立。然而,遗憾的是,生活中仍有极少党员干部,他们天不怕、地不怕,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蔑视党纪国法,结党营私,钱权交易,以致沦为党和人民的罪人,教训十分深刻。
由此可见,对于一个党员干部来说,应有“敬畏”的责任和境界。畏什么?畏党规、畏政纪、畏法律,畏人民不满意、不答应、不高兴、不拥护。有了这种责任和境界,就会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惟有此,我们才能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才不愿也不敢为政不廉,以权谋私;才不愿也不敢花天酒地、腐化堕落;才能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保得住气节。